國會改革法案引發朝野衝突,立法院目前已完成26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二讀,預計24、28日院會將繼續審議未及處理條文,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值得注意的是,朝野對國會改革中的最大癥結「藐視國會罪」,已二讀通過課處行政罰鍰,雖追訴刑事責任的部分仍待闖關,朝野今(22)日卻已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藉著質詢新任法務部長鄭銘謙隔空開槓。究竟誰可能會觸犯藐視國會罪?《風傳媒》盤點修正條文案,釐清誰在未來可能會受到波及。
由國民黨、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主導修正的國會改革法案,迄今已二讀通過26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包括開議日議程決定方式、追認緊急命令及正副總統彈劾案採記名表決、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常態化且採依序即時回答、官員書面答詢時限縮短、強化人事同意權行使、確立國會調查權,以及藐視國會與反質詢可課處行政罰鍰等;雖民進黨團逐案杯葛拉長議事程序,但藍白仍憑藉人數優勢在上百次的舉手表決中全勝。
面對藐視國會的罰則山雨欲來,朝野立委今日透過質詢鄭銘謙隔空互槓,綠委沈發惠控訴,反質詢與藐視國會行為在現行法律的構成要件都沒有明確界定;綠委吳思瑤則直言,通過二讀的部分條文已有違憲之虞;不過,藍委吳宗憲反嗆,違憲與否並非由法務部認定,法律人都知道惡法亦法,該做的事應是再拜託立法院修法,或尋求大法官解釋憲法,而非自行決定不執行相關法規。
國會改革修法有哪些罰則?
依照21日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條文,被質詢人若答覆超過質詢範圍、反質詢、無涉秘密事項卻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未經同意即缺席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經主席制止仍違反,經院會決議將處2萬至20萬罰鍰;逾期仍不改正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並得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受質詢時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21日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之1條修正條文規定,需由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相關被提名人,若未依規在7天內由提名機關送交學經歷、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審查相關資料,或拒絕依立法院要求提交相關資料、答覆相關問題,或是拒絕提出結文,又或是在提出結文、具結後仍答覆不實、隱匿資料、提供虛偽資料,經院會決議得處2萬至20萬元罰鍰。
而21日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修正條文明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不配合國會調查,在立法院調閱資料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得經院會決議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民團或社會有關人士不配合國會調查,在立法院調閱資料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也得經院會決議處1萬至1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