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人工生殖、代理孕母? 是滿足人權還是考驗人性?

2024-05-2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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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釋字第485號解釋,「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實質平等」原則已經在台灣的憲政框架中確立多年。這一原則在不同的公共政策中都有所應用,如「青年安心成家政策」過去將申請資格限在20至40歲青年當中,雖然意味著大齡國民不在受惠範圍內,但社會是可理解幫助青年世代的利益。「女同志伴侶」提出使用輔助生殖「技術」之訴求,但其「不孕癥結」乃係少了「男性的生殖細胞」。這和不孕症夫妻的生理障礙是截然不同的,後者治療上多不需使用第三方的生殖細胞。若人工生殖制度非要追求「結果平等」不可,即國家制度豈非要保證任何想生小孩的單身男女都可以生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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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的科學「代理孕母」是唯一的途徑。這是否意味著社會必須以公共政策及經濟手段去「誘惑婦女」涉入健康風險中呢? 「出租子宮」有極高的道德爭議,外國有非但代理孕母因健康因素墮胎而面臨民事求償,更多有要求代孕者於發現新生兒的生理缺陷後離棄,此議題之倫理爭議實在非同小可!

2024年4月24日歐洲議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將「代理孕母」列入人類販運的法律規範中,此決議得到563票贊成、僅僅7票反對,顯示無論屬於政治光譜上的左派或右派,對於「代理孕母」這項議題都使採取強烈譴責的態度!

在台灣,大量的棄嬰被收養到國外,我國的收養成功率也相對較低。面對諸多等待家庭的孤兒,台灣人民宜鼓勵收養才是最美的回應行動。台灣作為一個堅持民主和人權的社會,應當領導亞洲,甚至全球,在抵制將婦女生殖當作可交易的不道德行為上,發揮表率作用。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支持收養制度的完善與強化,為那些需要家庭的孩子提供一個更安全、更有尊嚴的生長環境。在此,我們呼籲台灣政府及所有社會力量,認清代理孕母實踐的風險與挑戰,保護我們社會的道德底線,確保台灣繼續作為人權的堅定捍衛者!!!

*作者為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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