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藍白提出的國會職權行使相關法案三讀,監察院今(28)日發布嚴正聲明表示,立法院推動國會改革並強化自律規範,盼能成為國人期待之權責相符的國會,由於事涉立法院職權,本應尊重。然而部分條文未能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的框架,程序也未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
監察院指出,第一,依據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監察院雖已非民意機關,但彈劾、糾舉、糾正,調查及調閱權等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未來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予以尊重,但中華民國目前仍是五權憲政體制,與國外三權分立之國會調查權不同,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
第二,監察院提到,立法院調查權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的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有別,不應重疊、互相影響或妨害,及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影響五權憲法體制之運作。立法院通過之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
監察院指出,第三、監察院調查中案件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依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如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
監察院強調,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迄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超過5萬6000餘件,提出900多案的調查報告,提案糾彈近150人,在在突顯監察權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和重要性。五院同為憲政機關應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任何憲政機關職權行使,應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才是國人期待的民主法治國家的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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