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28日三讀修正國會職權相關修法,包括反質詢、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對於在野黨質疑,2012年擔任立委期間,曾提案修法納入藐視國會和調查權,林佳龍今(30)日表示,他提的是「調閱權」不是「調查權」,是針對立法院聽證制度完備權利義務,而非針對人的調查,更何況,他沒有提出「藐視國會罪」這種字眼。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今天上午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時關注,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施行,外交部如何因應?林佳龍表示,民主法制是一體的,我國是個憲政主義的國家,立法院有立法或修法,也有其他憲政程序可以表達意見。
林楚茵問,若未來官員回應「私下向委員報告」,卻讓立委或委員會主席不開心,就可能構成藐視國會,民進黨認為這部法律是「假改革真擴權」,但它還是通過了,在修法過程中,在野黨立委也提及林佳龍過去曾支持國會改革,會不會當了部長之後有差異?過去提的國會改革方案與現在的方案相同嗎?
「不同!」林佳龍回應,他提的是「調閱權」,不是「調查權」,《憲法》規定監察、司法調查權均有其專屬,但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國會要行使職權也要有一定的調閱權。他擔任立委期間,認為應該精進立法院的「聽證制度」,同時在調閱上也要有相應的權利義務,它不是對人的調查權,或者是無限去擴充,是依照大法官解釋,當時配合修法,他沒有去提藐視國會罪這種字眼,因為這個定義真的會比較模糊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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