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泰大使童振源的「機要秘書」林子揚,被外界指稱特權外派又領高薪,雖有多位退休大使指出諸多問題,但外交部卻仍堅稱其進用為合法。既然外交部稱林子揚所任「諮議」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那麼林子揚就是政府機關裡通稱「約聘人員」,這是首先可以確定的事情。
接下來要先澄清者,童振源口中所謂的「機要秘書」,是指他所交付給林子楊的「工作性質」或「工作內容」,但並不是「約聘諮議」在法制上應有的工作內容及性質。同時,所謂的「機要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所定「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及「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之在機關內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
「機要人員」是「依法任用」,且不存在「依法聘用」的「機要人員」,這是現行的人事法制。其次,《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規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可知機要事務工作在公務人員專長職系分類上屬於「一般行政」。
若政府機關有些特殊專業或技術類的工作,機關現有人員無法勝任,且透過公務人員考試亦難尋覓該等人才時,此時乃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約聘制度」作為人才進用的補充。依該條例第3條明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同條例第2條亦明定:「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而所謂的「應業務需要」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係指「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至於何謂「聘用條例」第3條所稱之「專業或技術人員」?該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前段規定,就是指所具專門知能堪任前「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作」的各項工作者。因此,「機要性質工作」並不能成為進用約聘人員的條件,因機要工作屬「一般行政」,而非「專業或技術」類工作。
外交部一再稱特任的駐外大使可有五個具有「機要性質」的約聘諮議供配用,且該約聘諮議缺為「機要性質」而得免經公開甄選程序,此說法顯然把「約聘人員」當成「機要人員」。因此,以「機要工作」作為約聘條件即已違法,而免經公開甄選更無從立足。再說,外交部內規的效力,難道高於法律嗎?
「東廠事件」中幾位副研究員是約聘人員,而曾經持公文到國政基金會調查資料遭拒者,恐怕仍是約聘人員。這些約聘人員姑且不問專長資格、背景來源及進用程序,為何一旦成為約聘人員就擁有公權力呢?連公務人員基礎訓練都免了。
行政院訂頒的「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九項規定:「各機關對與人民權利義務攸關之業務,應注意避免以約聘僱人員辦理之」,意思是指該業務原為「官員」的工作,故應避免將與人民權利義務攸關的業務,交由約聘僱人員辦理。然而,依「東廠」的編制表來看,人員若補實後將有八成是約聘人員。這些非經考試及格,未受過公務人員任何訓練者,何以能夠賦予公權力?
約聘人員的法制主管機關是考試院,進用約聘人員也要報給銓敘部登記備案,約聘機要和約聘東廠正在侵蝕文官制度,考試院應該講講話了吧?
*作者為 公務人員保訓會前委員、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