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罪」是濫權?學者曝美司法部長案實際效力:最終判決機構仍是司法院

2024-06-17 17:41

? 人氣

美國司法部長嘉蘭德日前因眾議院表決通過「藐視國會罪」,遭移交司法部門。(資料照,美聯社)

美國司法部長嘉蘭德日前因眾議院表決通過「藐視國會罪」,遭移交司法部門。(資料照,美聯社)

美國司法部長嘉蘭德(Merrick Brian Garland)日前因眾議院表決通過「藐視國會罪」,遭移交司法部門,不過,美國司法部14日回應,官員基於總統行使行政特權而拒絕提供資料,並不構成犯罪,因此拒絕起訴。對此,旅美學者翁履中根據事件指出,司法部仍是藐視國會罪的最終判決機構,國會只能建議司法機構進行起訴,所以台灣立法院這次修法通過的藐視國會罪,值得大家思考,實際效力是否真的等同於國會濫權?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對於嘉蘭德藐視國會罪成立的原因,翁履中在臉書指出,由於共和黨希望獲得美國總統拜登就處理機密文件問題,接受特別檢察官胡爾(Robert Hur)採訪的錄音,這有助於說明胡爾所做出的結論,因為如果拜登受到司法指控,陪審團可能會基於這段錄音,覺得他是「一個記性不好的老人」。然而,嘉蘭德只提供了經過輕微編輯的訪談記錄,引起共和黨不滿。

針對投票結果,翁履中指出,共和黨主導的眾議院,以216票對207票的微弱票數將嘉蘭德定為藐視國會罪,毫無疑問,「結果完全反映黨派的對立」。不過,國會就算表決認定嘉蘭德藐視國會,司法部門也不太可能對司法部長起訴,因為在這個事件上,白宮可以運用憲法保障總統的行政特權來對這個錄音加以保密。

翁履中續提到,嘉蘭德在投票後的一份聲明中表示,這次投票有涉及侵害憲法三權分立的灰色地帶,因為在這個案件中,司法部認為在國會調查期間,司法部已經表示它們需要保護調查,並且已經向國會的委員會提供足夠的訊息。換句話說,違憲的討論,「不是在於藐視國會罪能不能由國會來提出要求,而是國會不能要求司法部門,不顧受到憲法保障的總統權責提供資訊。」

翁履中提及,這一事件使人聯想到美國前總統川普的政治顧問班農因藐視國會罪被判4個月監禁的案件。班農未出席調查2021年1月6日騷亂的眾議院小組,因此被國會以藐視國會罪要求司法部門起訴,目前班農還在對該判決提出上訴,不過,距離入監服刑的期限7月1日也越來越近,「班農能逃過牢獄之災的機會之窗正在關閉中!」

翁履中認為,這次美國的藐視國會案,值得大家思考的是台灣國會已表決通過藐視國會罪,其實際效力究竟跟想像中的濫權是否一樣?根據美國法律,國會的表決只能建議司法機構進行起訴,不能直接作出判決。近期在台灣引起爭議的國會改革方案,不論是2012年民進黨版本,或是剛通過的法案,其實都是借鑒美國的做法,然而在政治對立的背景下,原本雙方都支持的法案,卻成為社會紛爭的源頭。

翁履中表示,美國的實際案例說明司法仍是藐視國會罪的最終判決機構,而國會並沒有審判權。不過,民主國家內部的政治對立,往往導致雙方難以溝通,甚至換了位置之後,就因為權力角色變化,而調整己方的立場。「不管是台灣還是美國,顯然都需要更多理性對話和包容!」

喜歡這篇文章嗎?

許詠晴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