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碳費審議委員會即將在 7 月 5 日舉行,會中討論碳費徵收模擬情境。根據上次會議決議內容,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會在本次會議提出不同費率情境的減量效果試算跟衝擊評估。要有效推動淨零轉型,同時降低經濟衝擊,碳費費率如何訂定至關重要。
雖然我們無法事先得知氣候變遷署的評估資料,但倫敦政經學院(LSE)在 2024 年 3 月發佈的報告《應對碳費對台灣產業衝擊的政策評估》,就有許多可供參考的寶貴建議。本文會簡單介紹 LSE 報告的重點,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探討碳費優惠費率應該如何制定。
參考歐盟、英國與新加坡經驗
早在 2020 年 12 月,LSE 就接受台灣環境部委託,發布《台灣碳定價之選項》報告,建議台灣先從「碳費」開始,以每噸新台幣 300 元水準推動碳定價。
時任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主任蔡玲儀(現為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署長)說明,台灣每年排碳約2.65 億噸,其中 1.2 億噸來自電力業的排放,而經濟部主管的《電業法》已針對電力排放進行管制,因此僅約 1.45 億噸的排放由環保署管制。再者,比較國際碳排放情況,例如韓國年碳排約 6 億噸,台灣只有 1 億多噸,可知台灣排放結構與其他國家有先天差異,例如若實施總量管制交易,流通額度會非常少,因此碳費制度會是比較合適的選項。
既然確立了台灣應該從碳費推動新一階段的氣候治理,立法院在 2023 年將《溫室氣體管制法》修訂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台灣徵收碳費,碳費費率不由政府片面決定,而是由社會各界參與的「碳費費率審議委員會」制定。
到了 2024 年 3 月 LSE 再度發布環境部的委託研究報告《應對碳費對台灣產業衝擊的政策評估》,是審議委員會討論的重要資料依據。報告建議:「台灣可以參考歐盟、英國和新加坡等主要碳定價司法管轄區採取的相關措施,讓企業降低對碳定價政策的牴觸。」(註:粗體字為筆者自行翻譯)
以下先就報告開頭摘要的國際案例分別翻譯與說明:
──歐盟經驗
「司法管轄區(Jurisdictions)可以透過碳定價管制碳排放量,來限制企業的總合規成本(complance cost)。例如,透過排除小型排放者或分配免費碳排放核配額。」
這段意思是,企業會顧慮法規造成營運成本上升,可以運用一些配套措施讓企業降低對碳定價政策的牴觸。歐盟碳排放總量管制(EU ETS)實施初期,就遵循此原則排除了許多較小的企業,並給予企業 100% 免費核配額,之後再分階段收緊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