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與新加坡經驗
「透過給予碳定價折扣來降低總合規成本。例如,透過對特定實體或燃料實施較低的碳費率。」
這段意思是,針對與政府達成減碳承諾的企業,或是對特定燃料,徵收較低的碳費率。
以英國的氣候變化稅(Climate Change Levy, CCL)與氣候變化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s, CCAs)的案例而言,參與 CCAs 的公司可以享受 CCL 減免,但需要達到特定的能源效率和減排目標。
而新加坡針對「排放密集與貿易暴露」企業設立的過渡框架(the transition framework for emissions-intensive trade exposed [EITE] sectors),同樣設立一套協議機制,企業向政府提出減量計畫,就可以享有減免。
由於 LSE 此次研究目標是為台灣找出降低政策阻力的方案,報告開篇介紹三個國家政策,向台灣提供了非常珍貴的見解——碳定價政策搭配適當的優惠/緩衝措施不但可行,而且有許多國際案例可以借鑑。
(LSE 報告中分析的國際碳定價案例不只這三個司法管轄區,還有韓國、中國、日本、印尼等國。此外,雖然 LSE 報告並未提及,但在日本、加拿大等國都可見對燃料稅的減免措施。這是因為全球疫情與地緣政治衝突而採取的彈性妥協,可見碳定價政策應該保持靈活性,以免公眾反彈而倒退。)
對台灣碳定價政策規劃的建議
總結前述經驗,LSE 提出了最適合台灣的三項碳定價配套措施——優惠費率、碳抵換信用和氣候變遷緩解投資補貼。同樣翻譯與補充說明如下:
──優惠費率 Preferential rates
「用來保護國內產業、防止碳洩漏並提高政治接受度。然而與統一碳定價的偏差,會導致不令人滿意的氣候變遷緩解效果與引入複雜性,其使用條件應該與減少碳排、使用清潔能源以及符合環境標準掛鉤。此外,引入日落條款並仔細拿捏優惠費率或折扣是必要的,可以促進積極的氣候行動與降低政治阻礙。」
──碳抵換信用 Carbon credits
「向先前未涵蓋部門延伸碳定價的影響,並提供充滿活力的財務支持。然而,嚴格的規範才能確保碳信用的透明程度,碳信用制度應重視真實、額外實現、可檢驗的碳排放減少成果,其透明程度建立於健全的 MRV 系統(監測 Monitoring/揭露 Reporting/核實 Verification)以防重複計算。維持高效益的方式還包含:識別透明、永續、共好的碳信用專案;設定抵換上限以免過度補償;鼓勵直接減少碳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