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大詐欺時代下選罷法修正的法理爭議

2024-07-0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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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進一步說,法律的效力,有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原則上,法律是從生效日後向後發生效力的,不適用生效日前已發生的事實。當然,有原則就有例外,如果有「許可溯及既往的立法」,不在此限; 又或者在刑事法中,如果舊法處罰較輕,因為有法條明文「從舊從輕」;法律適用上還有「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無論不溯及既往、從舊從輕、程序從新,任何人隨便在GOOLE上打關鍵字搜尋,都能輕易得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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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說的都是「法律上的道理」,依這些道理,除非,立法院修法時明確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下屆實施」,否則「修法後發生」的罷免案就應該適用新法,修法前存在且還在進行中的案件,關於程序事項,要依新法,關於實體事項,要依舊法。

這裏面的法理很多很複雜,沒辦法「一言以蔽之」,法學家間可能還會互相爭論,一般人未必聽得懂,未必願意聽。民進黨引用釋499號後,就直接說「罷免應自下屆實施」,不跟你講道理,只需要你接受。不僅如此,別人跟他們講道理時,他們還與部分媒體配套分工,扣帽子,說別人講道理就是「為了謝國樑而修法、不演了」。你跟他說法理,他跟你說政治、扣帽子,荒謬至極,和「標題詐欺」沒什麼兩樣。

當警察和銀行專員耐心的跟可能詐欺受害人勸說不要轉帳,對方卻不聽不聽就不聽,反而接受詐欺犯的說法,認為警察和銀行專員在騙人。該繼續幫忙挽救下去?還是放棄阻止、被騙活該?我想,講道理的人的心情,大概跟上述警察和銀行專員的心情相差無幾吧。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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