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認為,重新徵收財產稅因而「不僅是可行的,而且是迫切需要的」。
德國基本法第 106 條明確規定了對財產徵稅的可能性,並指出稅收所得歸各聯邦州所有。
然而,聯邦憲法法院於1995年裁定,此前對財產徵稅的方式違憲。此外法官還批評認為,當時用於評估房地產徵稅的估價基準過時,且估值過低。
科爾政府暫停徵收財產稅
當時由基民盟/基社盟和自民黨組成的聯邦政府決定不按照法院的要求對房地產進行重新估值並提高徵稅。政府在給出的理由中提到了當時高達 53% 的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如今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為 45%。
隨後,科爾(Helmut Kohl)領導的聯邦政府暫停了對財產稅的徵收。但財產稅本身並沒有被廢除。
1996年是徵收財產稅的最後一年。這一年財產稅收入為46億歐元。在進行財產計算時,每個家庭成員有大約6萬歐元的免稅額,且債務部分也可以從財產中抵消。
研究估計德國自停徵財產稅以來損失了3,800億歐元的稅收是基於這樣一種假設,即停徵後每年的財產稅收入,仍按照停徵前最後幾年的年均稅收水平繼續增長。
按照這種算法,2023年財產稅稅收本應達到300億歐元左右,自停徵以來流失的財產稅至少達3,800億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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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