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身障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近日來所發生的禮讓與否,社會大眾爭議往往偏重於一「博愛」如何詮釋,似乎忘了法規「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是故就算廣播了:〔博愛座〕,不代表老人座的聲明,還是有所謂的倚老賣老的思维反應,摻雜在內。
由於〔博愛座〕用詞意涵廣範,字句略顯籠統,易產生認知上的差距,而近來〔博愛座之亂〕也源於此,是故理應多著重在身心障礙方面,限有身障手冊為優先,不需要咬文嚼字改成什麼〔優先座〕或〔需要座〕甚至〔特別座〕,只需用詞明確易懂即可,因為〔優先坐〕或〔需要坐〕或〔特別坐〕其用詞廣範籠統,請問誰優先?誰需要?誰特別?易引起爭議,甚至全武行開演,建議在爾後的「大衆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上,明文規定將〔博愛座〕改為〔孕婦及身障座〕以避免爭議,另,若以暴力脅迫他人讓座者,應科以刑事責任或罰金,金額不宜少,方有懲處之效。
*作者為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