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就總統府、行政監察兩和和民進黨立院黨團聲請國會改革法案暫時處分準備程序,邀請聲請人與機關當事人到庭陳述,不能不說憲法法庭開庭全程直播,的確算得上是司法改革值得記上一筆的改革,讓全國人民有機會在全公開的程序中,上了一堂課;這堂課却也讓人見識到立委充實職權之必要,即使依照新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代表「全國人民總意志」的國會,還是不可能為所欲為,甚至依舊無能為力。
大法官不是立法院上級機關,無權對國會運作下指導棋
舉例而言,大法官關切照現行法,如果總統拒絕到立法院國情報告,立法院該當如何?坦白講,這個問題是記者的問題,不該是大法官的問題,但答案也很簡單,立法委員除了開記者會駡駡總統,甚至藍白多數表決通過國會「譴責總統不尊重國會」案,損損總統的顏面,完全不傷總統皮肉,遑論筋骨;最嚴重的情況頂多是下半年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凍結總統府預算,但立法院凍結預算也是有其範圍的,就法定義務支出(公務員俸給等人事費)是不能凍結,換言之,總統不但照當他的總統還能照領他的高薪,立法院可以凍結的諸如賴清德總統成立的包括因應氣候變遷的三個特殊委員會若編列了業務費用,立法院可以做成決議,總統不到院國情報告前不解凍,這對總統行使職權影響不大,畢竟這三個委員會是不定期召開的編制外組成。
大法官該問的是,根據新法,總統定期到立法院國情報告,是否違憲?總統「依序即時回答」是否就是即問即答?而即問即答是否真的會影響行政立法監督的權力關係?簡單講,新法給了總統如何答覆立委國是建言的朝野協商空間,而這個空間不該是大法官可以過問的,就像立法院為了議事攻防大打出手是否違憲?也不是大法官能代答的。
大法官不是立法院的上位機關,沒有指示國會如何運作的權力。大法官在庭上問了立法院代表翁曉玲一個問題,「是否認為國會優位?」翁的回答是她沒說過這個話。一般講的是「法律優位原則」,是對行政機關消極依法行政的基本約束,即政府行事都要依照法律而行,特別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都要經過國會立法,這叫「國會保留」,但國會立法也不能天馬行空,比方「不能違憲」,舉例而言,憲法明定保障人身自由,因有犯罪嫌疑被拘禁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二十四小時內要移送,羈押邊押都要有具體理由並經法院裁准),立法院就不能訂一個超時拘禁的法律,除非修憲─更嚴格的程序,四分之三立委通過並經公民複決,而修法或修憲都是立法院權責,從這個角度看,算不算是「國會優位」?或許見仁見智,但肯定不會有「大法官優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