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嫌貪污收賄,桃園地院日前二度做出交保裁定,皆遭高等法院發回重裁,今(11)日第三度召開羈押庭,最終法官在傍晚5時57分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鄭文燦在晚間7時整由桃院警備車解送,出發至桃園看守所,現已抵達所內並與另外3人同房,而他的原編號為「2350」,不過,由於鄭文燦向看守所人員表示拒絕向外界透露編號資訊,因此所方重新安排編號,並基於保護個資原則不會再公布。另外,鄭文燦律師接受媒體堵訪時說,針對本次羈押裁定,會依法提起抗告。
鄭文燦賄賂罪嫌重大 洩密、洗錢嫌疑未達羈押門檻
檢調指控鄭文燦涉犯收受賄賂、洩密、洗錢等罪名,而桃院先針對賄賂罪表示,鄭文燦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但此部分有2名廖姓證人的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證,應認此部分犯罪嫌重大。
至於針對鄭文燦洩密等情,桃院依2名廖姓證人的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表示固然可證明其2人知道遭監聽的事實,但秘密來源是否為鄭文燦,嫌疑程度尚未達於羈押的犯罪嫌疑重大門檻。
而洗錢罪之部分,依卷內資料,尚不足以認定鄭文燦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的行為,此部分也難以認為已達羈押的犯罪嫌疑重大門檻。
桃院這次不交保 鄭文燦給秘書的LINE成羈押關鍵
而針對裁定羈押原因,桃院表示,鄭文燦有逃亡與串證之可能性,逃亡部分,被告鄭文燦所涉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性較高,且被告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桃院續指,在串證的部分,被告鄭文燦於今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天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施姓秘書,且其訊息內容與鄭文燦應訊時的答辯方向相同,可見鄭文燦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
同時,施姓秘書作為鄭文燦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貪污案相關人士的2名廖姓男子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鄭文燦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的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
桃院也說,鄭文燦曾於2018年5月21日晚間前往其中1名廖姓證人之住處,可見鄭文燦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
眾多證人仍未到案 若經串證難查真相「有羈押必要」
桃院表示,由於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的範圍尚待調查,且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的相關人員尚未到案。而尚未到案人員的待證事實,是為了證明鄭文燦接受廖姓父子請託後,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而與鄭文燦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有關,且檢察官也已提出相關證人身分,非憑空抽象論述。
桃院進一步說明,本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的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的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
桃院表示,鄭文燦與其他證人的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縱使就逃亡的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但就現階段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的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擔保,應認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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