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死刑存廢思考犯罪防治

2015-06-06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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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目前仍是執行死刑的國家,只是臺灣從絕對死刑改成相對死刑,絕對死刑就是法官判定後就該執行,而相對死刑就是法官判定後仍需行政動作後才能執行死刑,而執行的效力就受限於法務部長了,過去有些法務部長雖然贊成「廢死」但還是會執行死刑,原因是遵守三權分立,就是行政單位應遵守與執行立法單位的法條。臺灣目前「廢死」拖延執行的作法其實有違背三權分立的疑慮,只是人命與法治概念之間,不同法務部長做了不同的取捨。臺灣目前離「廢死」非常的遙遠,相關討論連立法院一讀都沒有,「廢死聯盟」目前只是理念宣導,但是顯然成效不彰,只是大眾高估了他們的影響力。不過,明明有政府的臺灣,怎麼讓這宣導的責任給了民間機構?宣導「廢死」的理念應由高階行政官員來做,決定是否該「廢死」應該是立法委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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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功能與意義

死刑的功能是什麼?死刑是否有嚇阻作用?民眾往往寄望死刑可以1.嚇阻犯罪、2.省錢,與3.爭取公平/情緒宣洩。第一、許多研究以指出死刑沒有嚇阻作用,更直接的說執行死刑與否,無法降低犯罪,這從人的僥倖心理可以理解。不過,有些國家間、美國州間,與美國州廢止死刑與恢復死刑的研究都指出執行死刑具有brutalization effect(暴力效應),這些研究指出執行越多死刑似乎造成更多的重大犯罪,這原因或許可從心理學的模仿與病態人格的研究去解釋,只是民眾以為讓他們安全的死刑其實可能會傷害他們。就許多犯人的觀點來講,長期監禁讓他們生不如死,有時會傳出犯人在面對長刑期時自殺,或是死囚要求儘早執行死刑,只是不怕死但怕關的這些人明知再犯的後果卻繼續犯罪,嚇阻犯罪的難度比我們想像的更難許多。

第二、單純將人用金錢衡量是否恰當?這不正是官商勾結最主要的原因,看重金錢遠高於道德或是人命,我們是否允許政府用金錢看來人命?第三、當犯人犯下了不公平的行為,讓犯人付出某種代價是公平,只是一個無辜的人命與犯人的性命,孰輕孰重?殺了四個人與傷了許多人,只取他一人性命是否有公平?就這不公平的事件已無法獲得真正的公平,可是犯人讓被害人與其家屬飽受煎熬,又讓大眾陷入害怕、難過與憤怒的情緒,死刑勉強滿足民眾對公平的需求。同時,這死刑也讓民眾不安的情緒有了出口。

民眾情緒有了出口卻換來brutalization effect是否划算是我們必須認真思考的。不過,臺灣不光「廢死」離立法院很遠,社會現階段也無法接受「廢死」。北歐除了教育讓人驚艷,就連面對犯罪的態度總是讓人稱奇,尤其監禁設施就是個渡假村,弔詭的是善待犯人反而他們有低再犯率,而臺灣對待犯人的方式卻讓犯人一直再犯。似乎把犯人當客人善待,這些犯人就會真的離開監獄,而把犯人當米蟲時,犯人似乎真的賴著不走。不過,討論北歐作法也不能忽略北歐社會包容度與社會福利的影響。臺灣在犯罪處遇上,必須思考什麼是有效的,與什麼是平息眾怒的,兩者若有衝突我們該如何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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