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舉例,在西班牙比賽時,出現象徵支持加泰隆尼亞獨立的紅、黃、藍相間「孤星旗」(Estelada),這就是明確政治主張。如果台灣觀眾舉出「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海報,也算違反規定。
在國際體育賽事上做「政治主張」並不是罕例,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是1968年墨西哥城奧運,非裔美國短跑選手史密斯(Tommie Smith)和卡洛斯(John Carlos)在頒獎儀式低頭、高舉戴著黑手套的拳頭,抗議種族不平等,結果遭到禁賽。
林佳和分析,這次巴黎奧運被沒收的「台灣加油」海報、Taiwan毛巾,並不是奧林匹克憲章中禁止的「政治宣傳」,因此他認為巴黎奧運工作人員有執法過當之嫌。
美聯社報導,國際奧委會發言人亞當斯(Mark Adams)回應台灣標語被收走事件,引述1981年的洛桑協議,台灣以」中華台北「參賽的框架。亞當斯表示,橫幅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這能導致「為什麼這個可以,那個不行?」這就是規則之所以嚴格的原因。要將206個奧委會代表團齊聚競賽,是一項艱巨的任務。他也指出,巴黎奧運官方網站規定,只有經過大會認定的旗幟才能被帶入會場。
著有《奧林匹克之夢:體育視野下的中國與世界1895-2050》的香港大學歷史系教授徐國琦認為,這次爭議是因為「台灣」這個字眼本身就會被視為政治敏感。
他說,可能有些台灣人認為洛桑協議不公平、不對等,但它就是當時同意且行之有年的協議,在奧運會場上,就只能是「中華台北」。若運動員違反協議,做出和「台灣」相關的政治表態,可能會被取消成績、被禁賽。若民眾違反,最嚴重會被要求離場。
BBC中文詢問巴黎奧運主辦方,希望能進一步釐清是基與哪一項規範沒收台灣標語,巴黎奧運媒體窗口表示,已將郵件轉交國際奧委會。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國際奧委會回復。
洛桑協議與「中華台北」
台灣運動員以「中華台北」的名義參加奧運,始於1984年的洛杉磯奧運會。
1949年,兩岸分治。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在國際組織上,與中華民國爭奪「誰能代表中國」。1952年,芬蘭赫爾辛基奧運會允許中國參賽,當時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主張「漢賊不兩立」,中華民國因此退賽。
1956年澳洲墨爾本奧運會,台灣以「福爾摩沙中國」(Formosa-China)的名義參加,北京退賽。
1960年代東京、墨西哥城的奧運會,國際奧委會讓中華民國以台灣(Taiwan)為名義參賽,但在當時「中華民國代表正統中國」的意識形態下,台灣仍持續爭取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的正式國名參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