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7年刑期變6個月!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釀6消殉職 高院曝輕判業者原因

2024-08-1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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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1月20日發生大火,高院更一審今認定消防員殉職不可歸責於業者劉得斌,改判6月有期徒刑。(資料照,洪煜勛攝)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1月20日發生大火,高院更一審今認定消防員殉職不可歸責於業者劉得斌,改判6月有期徒刑。(資料照,洪煜勛攝)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1月20日發生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高院更一審今(13)日認定,業者劉得斌犯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判刑6月,得易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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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火災後前往救火的消防分隊蔡姓隊員等6人於救災過程中不幸罹難,合議庭認為不可歸責於劉得斌,因此不另為無罪諭知。全案可上訴。

高院刑庭發言人鄭水銓指出,改判劉得斌犯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判決理由部分,依照中央警察大學的鑑定意見,認為火災的原因是由於西南側倉庫旁的女更衣室垃圾桶,有未熄滅的菸蒂與垃圾悶燒後產生可燃煙霧及明火,經蓄積後發生爆炸。

鄭水銓指出,劉得斌經營球館本來應注意火源等消防設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竟未注意館內自動灑水設備老舊,煙霧偵測系統及火災自動警報系統不堪使用,在當日營業後,又疏未注意徹底檢查館內有沒有遺留的菸蒂等易燃物,致發生本件火災。

鄭水銓說,劉得斌主張辯詞不可採信,認定他所為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的失火罪。

鄭水銓表示,合議庭認為劉得斌在本件救災的時候,並沒有故意,或者是過失干預不當影響救災的可責行為,所以不論消防員救災時有沒有疏誤,都不能夠就6名消防隊員罹難的結果,令劉得斌負起業務過失致死,或者是違反消防法因而致死的責任,所以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在2015年1月20日凌晨,因為變電箱爆炸起火釀生火災,消防局派出84人前往搶救,但在灌救過程鐵皮鋼架的兩層樓建築突然坍塌,造成進入火場的6名消防員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杰殉職,另有一人受傷。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劉得斌為新屋保齡球館負責人,卻未依法檢修,造成電源線年久失修引發火災,館內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和緊急照明設備,也因失修無法發揮初期救災功能。

一審合議庭認為,劉得斌的行為與釀成火災、造成6名消防員來不及逃生而殉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劉得斌犯後始終否認,也沒有和解,判處6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審認定。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調查未盡、理由欠備,撤銷原判決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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