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中保台」喊得震天價響的民進黨,近來黨政高層「親中」內幕連環爆。就在「台南幫」李孟諺桃色緋聞沸沸揚揚之際,兩岸圈流傳著幾份「律師函」,內容指向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早年曾與合夥人有意在中國大陸南京投資項目,並向香港資金借款入股;香港合夥方事後驚覺資金已遭掏空,從而尋求台灣律師發函要求柯建銘限期返款,否則將對他提出刑事訴訟,甚至不排除舉行記者會,將內情公諸於世。
就相關流傳的情事,《風傳媒》亦間接聯繫到多次發函給柯建銘的台灣律師,他僅回覆4個字:「不予置評」。《風傳媒》日前向柯建銘本人求證,但至今未得到回應。
柯建銘有意投資中國項目,借款千萬港幣卻人間蒸發?
《風傳媒》取得涉及柯建銘投資大陸疑雲的律師函,包括今(2024)年4月12日、8月5日等兩封。內容顯示,2013年柯建銘有意投資南京項目,利用與曾任其隨扈的彭智青於2012年所開設的公司,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Fresh Live Holdings Limited)借款港幣1,125萬元入股。
然資金於2013年1月14日到帳後,柯、彭公司後續卻對南京項目的進度「虛與委蛇」,故新源控股曾於2017年7月14日發函要求退股並返還借款。新源控股隨後發現,該筆借款在到帳後15天內,即遭彭智青以不明原因轉出,且柯彭兩人「如同人間蒸發」,「借款金額亦如同泡沫般灰飛煙滅求償無門」。
今年4月12日,新源控股委託台灣律師再度向柯建銘發函,要求在收函後10日內返還借款,否則將對柯建銘、彭智青提出詐欺、背信、侵占等刑事訴訟。另一封發函日期為8月5日的律師信則顯示,新源控股曾接獲一名自稱代表柯、彭前來商談還款事宜之人士聯繫,「允諾會於特定期限內還款,但至今卻均未見其遵期履行」,「令我司深感不齒且怒」,因此再度發函限期於10日內返還款項,若未果,除了提出刑事訴訟外,還「將召開記者會將此等齷齪行徑公之於眾」。
追款公司低調又神秘,律師函外流說明案情並不單純?
經《風傳媒》透過管道查詢,曾有一家在香港、新加坡兩地上市的「新源控股有限公司」(Novo Group Ltd.),從事國際、國內貿易及分銷鋼鐵產品,並於2016年12月更名為「煜新控股有限公司」(Yorkshine Holdings Limited),但香港政府公司註冊處資料卻顯示前揭公司「已告解散」,且其英文名稱與流傳律師函上所寫「Fresh Live Holdings Limited」並不符節。
至於名為「新源控股有限公司」(Fresh Live Holdings Limited)的這家公司背景為何?《風傳媒》掌握到,該公司曾於英屬維京群島(BVI)註冊,但已於2022年被剔除註冊。其是否即為要求柯建銘還款之公司,還有待進一步追蹤調查。這也涉及到外流律師函上提及之「新源控股」,若真要對柯建銘提起訴訟,究竟何地為其司法管轄處?而柯、彭當年設立的投資公司,如今「下落何方」,也是有待釐清的疑點。以上問題恐怕都是此案癥結所在,均不利於「新源控股」透過司法手段來追款,以至於該案一拖就超過10年。
除此之外,《風傳媒》曾兩度致電多次發函給柯建銘的台灣律師事務所,均得到律師不接受任何媒體採訪的回應。不過從他們的反應推斷,應是已知媒體正在追此事,從而態度趨於低調避談,給人一種「水很深」之感,反而更讓本案披上一層撲朔迷離的外衣。
事實上,類似情節的案情,港媒「星島網」曾於8月17日以「部落格文章」的形式披露,且內容以「網上流傳一個故事」的筆法行文,並未引起外界的關注和重視。就相關流傳的情事,《風傳媒》曾向柯建銘求證,但至今未得到回應。
柯建銘家族賺人民幣不稀奇,名列台獨黑名單有貓膩?
據了解,柯建銘投資大陸金錢糾紛的疑雲,正在兩岸圈檯面下暗潮洶湧,有不只一家媒體收到外流的律師函,顯見內情並不單純,恐怕相關當事者有人在背後運作。
不過,柯建銘家族「賺人民幣」亦非新鮮事,港媒《亞洲週刊》早在2022年即有爆料,柯建銘長子柯韋任是中國企業董事,業務橫跨兩岸三地,與中國政協委員仇瑜峰合作開公司,在香港住豪宅;次子柯鈞耀曾在中國經商賺錢,捐款給民進黨,後捲入毒品案。《亞洲週刊》如此評論:「柯建銘鼓吹『抗中保台』,但『台獨很性感,身體很誠實』,他的家族與中國關係千絲萬縷。」
值得關注的是,陸方近年來多次表態要「重拳」打擊「『台獨』頑固分子」。國台辦於2022年8月16日將柯建銘正式列入「『台獨』頑固分子」清單之中,並對其祭出「限制其關連機構與大陸有關組織、個人進行合作,絕不允許其關連企業和金主在大陸謀利」等制裁措施。如今對照外流律師函所載之情事,陸方是否更早掌握到相關蛛絲馬跡?若將兩者聯繫起來看,更讓這樁「抗中保台」大將投資大陸的金錢糾紛疑雲,平添幾分懸疑色彩。
本文23日上午發表後,柯建銘也於午後發出聲明,以下是聲明全文:
立法委員柯建銘國會辦公室聲明
【鄭重聲明】
針對風傳媒今日報導,引用星島網之網路傳言,並未訪問本人,是屬中共認知作戰之假訊息,呼籲媒體請勿以訛傳訛,以免誤觸法律,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