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談「法理情」 VS. 「情理法」的思辨教育!

2024-08-2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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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提到,在台灣日常新聞也常看到聽到,某些犯罪於情可憫,但警方卻不得不移送,檢方不得不起訴。(資料照,顏麟宇攝)

筆者提到,在台灣日常新聞也常看到聽到,某些犯罪於情可憫,但警方卻不得不移送,檢方不得不起訴。(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一年來承受有血緣關係者無證據的汙衊和毀謗,包含家暴、猥褻、不工作都在圖書館、到處亂借錢不還等不實惡意謠言與各種諸如罵人是狗等汙言穢語,已造成生活困擾,也讓筆者想起劉德華的故事及「法理情」 VS. 「情理法」的思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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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華成名後其姊姊因貧窮販售演唱會門票詐騙粉絲,劉已幫忙還債外還不停勸告,而姊姊依然故我死不悔改,最終讓他下決心切斷關係。上述劉德華厭惡其姊姊因貪錢胡鬧犯罪,劉絕對有能力送其姊去監獄但不這麼做,正是「法理情」 VS. 「情理法」的現實拔河。

在台灣日常新聞也常看到聽到,某些犯罪於情可憫,但警方卻不得不移送,檢方不得不起訴,例如街友因飢寒起盜心,去搶超商食物,為何有所謂不得以,就是因為司法上走的是法理情才會有不得已,雖於情可閔,但於法不容,這時就必需依法移送或起訴(或緩起訴 輕點可職權不起訴),只差在法官會以情與理給予低度刑責。

事實上,情與理不能決定一人是否有罪,然而,矛盾的是台灣社會有部分人士,喜歡運用輿論帶風向的手法,特別是情與理的角度,來對某些人士、族群進行定罪,但能定罪的是「法」,但「法」是基本並非絕對。法律不是個人行為的最高標準,道德標準才是社會給予我們的行為標準。法律也要考慮「理」與「情」,所以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說法。 

但講「理」,因各自利益,常會陷入各說各話,「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困境,且極端的情況,會遇見有些人「橫蠻無理」、「強詞奪理」、「惡人先告狀」,這些被認為是無理的行為,導致講理困難重重。

另一方面,個人層面的小道理是糾纏不清的,堅持己見往往是人與人之間磨擦的根源,大道理則比較容易達成共識,但大道理一般以社會道德標準或價值觀為依歸,而廣為社會大眾所認同。

講「情」,人類兼具理性和感性,不講情就沒有了「人性」。所謂「情理」,理都要以情為先。如今台灣社會特別要求有人情味,但「情」又是否可凌駕於「法」和「理」之上,就會讓部分不肖人士認為可運用「情」來違反「法」和「理」,例如貧婦騙取社會大眾愛心捐獻,得到高價奶粉立即轉賣成現金為私用,又或貧苦之人以自己受過貧窮壓迫痛苦,卻以同樣壓迫他人手段來逼迫其他弱勢族群,侵害人權,此時便不能用「情」合理化一切!

如果只講「法」,不問情理,會令制度僵化,不能回應個別情況;只講「情」,不講法理,則社會大亂,故做好「法理情」 VS. 「情理法」的思辨是重要的,第一需做到不違反重大原則而又兼顧到特殊的需要,第二為正確理解相關法理基礎的立意,面對各種情況,能採取酌情彈性處理,做到體現基本原意的大前提下寬鬆處理,同時,也要考慮對他人的影響,保持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則。 

做好「法理情」 VS. 「情理法」的思辨教育,也是因為背後涉及影響決定人一生發展的「懲罰」,筆者回憶起教育哲學家歐陽教博士提及,「懲罰」有三個正面規準:一是要合於認知的原理,即有真憑實據,且有真正行為才可以罰;二是要合於道德的原則,即有益於世道人心,且大眾所認可的善良價值;三是要合於法律的規定,非出於私仇恩怨報復,此「懲罰」規準可運用於「法理情」 VS. 「情理法」的思辨教育。  

最後,天道無親,常與善人,為錢行惡犯罪,死不悔改的劉德華姊姊仍住在貧民窟。

*作者為教育博士、台北市議員政策顧問、議員候選人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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