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震宇觀點:股東權益優先,還是合意併購優先?應尊重市場機制,由全體股東決定

2024-09-0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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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內第一個成功的「金金併」案例觀之,足以證明在股東權益充分獲得保障的前提下,才是成就金融併購案之成功前提,不應反過來以公司派主導的「合意併購」為優先,反而導致董事會可能做出犧牲股東權益之決定。我國公司法上目前尚未規範目標公司董事會在面臨「非合意併購時」不得採取防禦措施,使得金融併購實務上,董事會很難保持中立立場,更遑論會將保障公司及小股東權益納入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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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所提出之公開收購案,對新光金而言是否為一個好的提案,只要沒有違反重大公眾利益或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等問題,理應交由新光金股東會決定。日前提出異議之新光金董事即明確表示,「另家大型金控公司中信金將待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收購新光金股份。據市場過往經驗,此舉可能將對公司股價產生正向影響」,可見當新光金股東有不同且更優於董事會提出的合併價格方案可供選擇時,董事會三分之二成員仍選擇犧牲小股東權益,以較低價格之台新金換股比例,而不針對溢價較台新金高出三成的中信金公開收購價進行討論,此舉已有違反董事忠誠與注意義務之虞,並可能面臨新光金小股東未來控訴背信之法律風險。

由上述分析可知,金管會在審酌金融整併的「非合意併購」公開收購申請時,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就「符合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一定條件者」進行評估,回歸市場機制,最終交由雙方股東都同意的合意併購。因此,金管會應開放由新光金全體股東參與公開收購,並對不同的併購方案有選擇的機會,才是最合規合法,開大門走大路,兼顧股東權益保障及尊重市場機制的「優質整併」監理原則。

*作者為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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