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數位簽章推定為與本人親自簽名一樣效力 數發部預告修正電子簽章法3子法

2024-09-0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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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年4月底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法。(資料照,柯承惠攝)

立法院今年4月底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法。(資料照,柯承惠攝)

《電子簽章法》修法今年4月底三讀通過後,數發部數產署1日表示,預告修正3子法,包含主管機關可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憑證機構,以及放寬外國憑證機構申請文件等,盼擴大產業電子簽章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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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電子簽章法》施行20多年來首次修法,數發部希望推動更多人使用電子簽章,因應《電子簽章法》修法通過後,數發部最近預告《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草案、《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與《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預告60天到10月底止。

修法後,數位簽章推定為與本人親自簽名一樣的效力

電子簽章就像「印章」,數位簽章則像「印鑑證明」,後者因透過加密私鑰,還要由政府許可的憑證機構簽發出憑證,因此更難造假,具備更強的效力。修法後,數位簽章推定為與本人親自簽名一樣的效力。

數發部數產署說明,台灣憑證機構有民間、也有官方類型,民間企業主要是台灣網路認證公司與中華電信2家,政府單位像內政部自然人憑證、衛福部醫事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數發部的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等也有各自發出的憑證。

數產署指出,修法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要由主管機關公告,因此調整草案名稱,預告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相關規範不溯及既往,未來如果新的憑證單位要發憑證,需撰寫憑證實務作業基準(CPS),也在草案中寫明業者須遵守規範、要檢附的資料等。

此外,這次修法後也調整相對人同意要件,數產署說,使用電子簽章前要徵詢對方意見,若對方皆無表示,則推定願意用電子簽章,但需給予對方合理的考慮期間,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也提出合理期間為3天。

憑證技術跟他國對接後,跨境貿易可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

數產署表示,考量數位簽章憑證具有辨識簽署人身分及電子文件真偽的功能,憑證機構可以說是關鍵的數位信任服務提供者,因此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也加強憑證機構的管理,主管機關可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書面或實地查核,確保憑證單位都有依基準提供服務。

如果未來憑證技術跟其他國家對接後,國外憑證機構經過台灣許可,就可承認其他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像是跨境貿易就可利用電子簽章來簽訂契約。

為增加國內外電子簽章接軌,數產署說明,《電子簽章法》修法明文把技術對接合作列入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的考量原則。這次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中,也增訂主管機關可視需求提供英文版本的申請書、檢核對照表及其他指定文件格式等,以利外國憑證機構申請。

責任編輯:許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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