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併購新光金控,繼中信金控3日21時以新聞稿形式發表4點聲明後,台新金控今(4)日17時也以新聞稿形式發表5點聲明,除駁斥中信金,並強調台新金與新光金的換股合併為2家公司全體董事及股東共同決定之外,也表示台新金與新光金今日已共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以下為台新金的5點聲明全文內容
一、本公司與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之合併案,係經雙方董事會同意啟動並經盡職調查等完整程序後,送交各自審議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討論通過,並將於10月9月送交各自股東臨時會提請全體股東議決,再向主管機關申請合併;一切程序合法完備,並由全體董事及股東共同參與決定。故本公司與新光金控之合併案方為法令上之合意併購,且此作法更能落實股東民主精神並兼顧雙方股東、員工及客戶之權益。
二、中信金控擬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新光金控10%~51%股權,即聲稱此為追求全體股東的合意,甚而認為比雙方董事會合意更為重要云云,顯已曲解合意併購本質,並混淆股東合意之真諦。蓋公開收購乃為收購者單方面向標的公司之股東要約購買股份之行為,於公開收購啟動前不僅未與標的公司討論及送標的公司董事會決議,更毋須送交己身公司及標的公司之全體股東議決,何有追求全體股東合意之程序?況且首次公開收購門檻僅須10%,即得以最低門檻干擾他人之合意併購,甚而將來可能插旗合併後之新公司,達到箝制阻礙之效,此舉實已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進而影響市場穩健發展。
三、依金管會彭主委於今年6月中旬對外布達「金融機構與一般企業不同,不能用突擊方式」,是以本公司與新光金控乃依循該原則及相關法令程序,達到合法之合併共識。然中信金控對於進行中之合意併購案件提出公開收購,並在他人已踐行完善程序之基礎上恣意以公告及價格干擾市場,此手段即為突擊!
四、企業併購應追求的是公司最大利益及各方關係人之權益維護,本公司與新光金控採百分之百換股合併,而非以現金逐出目前股東方式進行,使新光金控股東得繼續成為合併後新公司之股東,責任共擔、成效共享,方為維護股東權益之最佳作法。
五、本公司重申與新光金控為合意併購,今日雙方已依既定時程共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後續仍將依各自董事會之決議合法執行相關事宜。
中信金今日晚間也表示,為展現公開收購新光金的誠意與效率,已於8月26日向金管會遞出公開收購新光金股票的申請,且於9月3日晚間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持續依循法令,展現最大誠意,均為第一家向相關主管機關遞件合法申請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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