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迷注意!「軍營安全條例」配套法規出爐 亂拍營區恐遭隔離管束

2024-09-10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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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預告「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配套法規。圖為漢光40號演習,空軍F-16V戰機於花蓮空軍基地起飛。(資料照,陳昱凱攝)

國防部預告「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配套法規。圖為漢光40號演習,空軍F-16V戰機於花蓮空軍基地起飛。(資料照,陳昱凱攝)

為確保軍事演習、訓練及戰備等軍事任務推動,國防部指出,在依法行政原則及國防法制化要求下,2017年8月啟動「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制定,經前總統蔡英文於今年1月3日核定公布後,即啟動配套法規命令訂定,全案經行政院審竣後,今(10)日完成上網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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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表示,為周延營區安全維護工作,國防部訂定7項配套法規命令,分別為: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必要措施實施辦法、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防止刺探軍情 明定可攜入營區物品規範

「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部分,國防部表示,為使國軍於營外執行演訓安全,並減少對人民影響,經通報相關機關演訓場域,於演訓期間,視為軍事營區,所通報區域及值勤人員適用本條例許可管制及保護規範,爰定明通報機制、內容及公告方式,以確保該等人員執行勤務安全。

而關於「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國防部表示,為使執行軍事機關安全勤務人員,對於重大不法侵害,於必要時使用器械、武器自衛或防護軍事營區安全於法有據,爰定明實際執行營區安全勤務所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以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國防部說,為能禁止未經許可攜帶違禁物品及對軍事營區內外測錄攝影、偵察等刺探、收集行為,定明進入軍事營區、攜帶物品及對營區從事特定行為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以有效維護軍事營區機敏資訊安全。

若對軍營安全有危害 可「即時管束」暫時隔離

另外,「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必要措施實施辦法」,國防部提到,為能透過大門進出檢查機制,維護軍事營區安全,爰定明衛哨兵對申請進入軍事營區人或物實施安全檢查,及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時,得強制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的實施程序及相關事項。 

「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國防部則說,為能即時預防、降低或排除軍事營區內高風險人員對軍事營區安全危害,得實施即時管束措施,並予以必要之檢查,爰定明執行安全管束的要件、實施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俾依法將人員暫時安置或隔離於適當處所。

「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國防部指出,若軍事機關所屬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產生爭議事件,為釐清責任,接受公允調查,定明組成之調查小組就武器或器械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以落實人民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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