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對法源依據的誤解
監察院強調,京華城案中的容積獎勵「欠缺法令依據」,這裡林、蘇兩監委引用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和和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認為京華城案中20%容積獎勵違背了「基準容積率」的上限。事實上,第25條和第8點所規範的只是「法定容積率(又稱基準容積率)」,而不包括監察院糾正報告當中所說違法自創的「容積獎勵」。監察院根本搞不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簡稱土管條例)》第25條只是用來規定台北市土地的「基準容積率」。事實上,京華城案並未涉及「基準容積率」的調整,而是在保持「基準容積率(560%)」不變的情況下,額外再取得「20%容積獎勵」和「30%容積移轉」。因此,監察院將《土管條例》第25條視作禁止容積獎勵的依據,是對法條的錯誤理解,混淆了「基準容積率」與「容積獎勵」的本質差異。
(二)對價性與城市貢獻的質疑
監察院報告還質疑京華城案中關於「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這三大項目的公共利益是否足以匹配20%容積獎勵(換算成「再增加的容積率」是112%=560%x20%)。林、蘇兩監委指出,這些「貢獻」與「容積獎勵」之間的對價關係「失衡」,然這種說法已出現自相矛盾,因為京華城以這些貢獻名義所取得的「容積獎勵」你已咬定是違法自創,何不乾脆就在糾正案文上寫出這20%容積獎勵(換算樓地板面積等於5,585坪)須撤掉就好,幹嘛還談什麼「對價性」呢?這根本是連談都不能談,一旦談了,就代表京華城是不是只要付出足夠的代價,這20%容積獎勵就可以瞬間合法了呢?例如,以「容積代金」的方式將這20%容積獎勵中的一半買回,或者將容積率達到112%所對應的可建築樓地板面積捐出一半給台北市政府。既然監察院要談對價關係,換言之就是要談容積獎勵的「轉換價值」,那麼就來好好算一下。
量化京華城案:5,585坪容積獎勵的實際利潤分析
京華城案(基地面積16,485平方公尺)的20%容積獎勵轉換為樓地板面積相當5,585坪(=16,485x0.3025x560%x20%),每坪預定售價200萬台幣,那總銷售價等於111.7億元(=5,585x200);開發成本分為土地成本、建築成本(材料費、勞務費、設計費、設備費用、施工管理費等)、管銷成本(廣告費、銷售佣金、行政費用等)和融資成本(貸款利息);稅務成本包括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地價稅等。土地成本是最貴的,京華城(基地面積4986坪)當時所取得的土地成本23億2千426萬餘元(資料來源:第783次台北市都委會會議記錄的意見綜合表),換算每坪土地成本為46.61萬元,2021年正式公告的容積率840%,換算1坪樓地板面積的土地成本分攤是5.54萬元(=46.61萬÷840%),所以5,585坪樓地板面積所分攤的土地成本為3.09億元(=5,585坪x5.54萬/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