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上月20日針對死刑釋憲案做出「部分合憲」判決,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7)日為此邀請法務部長鄭明謙、司法院秘書長黃麟倫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指出,大法官判決對於「犯罪情節最嚴重」僅提出犯罪動機、手段、結果3示例,未清楚說明適用辦法為3擇1或同時兼備,若連大法官都不能解釋,未來下層級法官在審判上恐無所適從。
黃國昌質詢時提出,死刑限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應如何解釋?黃麟倫回應,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已有講述,並有給正面與負面的解釋;不過,黃國昌就指出,判決未給何謂情節最嚴重一個解釋,全用舉例方式說明,「如果連大法官都解釋不出來,請問以後要下層級的法官如何解釋、適用?」
針對判決對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舉例,黃國昌進一步質疑,判決舉例包括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犯罪情節最嚴重為3者擇1,還是3者具備?
黃麟倫表示,法官在實務上大概會綜合考量,相信他們擔任法官這麼久,都有能力就這些例示最初判決;就是綜合判斷,因為每個個案的情節與狀況都不相同,若要切割為3者擇1,恐怕與實務訴訟不相符,今天並非1加1等於2的問題,訴訟也沒有這麼單純。
黃國昌強調,怎麼會跟訴訟不相符?他也不是在問1加1等於2的問題,希望黃麟倫回去可以冷靜想一想這個問題,當法官在斟酌這3個要件時,是否都要符合大法官所謂的例示?這會造成嚴重的影響,未來每個法官在審判實務上都會遇到這個問題,若未解決,未來法官審判恐無所適從;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吳宗憲也直搖頭說,黃麟倫後面的那段話,他也聽不下去,實在沒辦法接受「犯罪情節最嚴重」是如此解釋。
然而,輪到民進黨立委沈發惠質詢時,他則提出,黃國昌認為「犯罪情節最嚴重」是不明確的法律概念,是大法官所創制的,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台灣有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力的國際公約,其中公約第6條「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就把概念寫的很清楚,就算沒有公約,大法官解釋對於犯罪情節最嚴重就是個闡明,難道有情節不嚴重的罪判死刑?所以大法官作出的解釋,是在闡明判處死刑必須嚴謹,才必須為情節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