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馨儀也說,根據「領事關係條約」第36條,母國領事機關可以去看犯罪嫌疑人,交談、通訊,協助請律師等,但前提是「邦交締約國」,而台日之間沒有正式邦交,因此也沒有領事關係條約,亦即日本並無通報義務。但不通報對兩國並沒有益處,也違反國際法上的個人人權保障,國際法院(ICJ)有許多國際法案例,都肯認犯罪嫌疑人有此權利。因此實際上就人權考量的基礎,尊重人權的國家不應拘泥於是否有外交締約,才落實這個通報制度。
傅馨儀表示,因為台日間沒有正式條約及協定,內容相對無法規範完整,日本有簽訂刑事互助條約的國家僅有美國,南韓,中國等;台灣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國家則有美國、越南(僅民事)、菲律賓等。
日本其實針對台日司法合作,有朝向類似香港或EU區域(非聯合國認定的國家主體)方式作為參考,日後仍是需要積極推動簽訂互助協定,雖然備忘錄方式已經是很大的進步。但她坦言,跨國司法最大的問題是縱使有互助,不同國家還是有法律制度的差異。
最後,傅馨儀提到,針對搜索、查證據等,「日本搜查互助法」第18條有明訂外國及國際刑警組織(ICPO國際刑事警察機構)的要求,「日本司法互助法」也有刑事審判及文件送達等規定。因此,台日雖沒有明確外交跟互助協定,但有類似循ICPO途徑為實質司法協助的案例,例如走私、偷渡、跨國毒品案件,最著名的案例是漁船運輸毒品等個案。而且日本並非「移民國家」,要能長期滯留未必真的很容易,台日的司法互助上,未來應該會再有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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