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台中市政府甫修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將針對不良店家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者,直接在店家公告消費警訊,直接提醒消費要小心;業者如有拒絕、規避、妨礙或將撕毀、遮蔽公告等,最重新可罰10萬元罰鍰。筆者看到這樣做法,實在哭笑不得,到底市府主其事者有沒有念過法律? 何時市府地位已經超越法院,成了認定業者違法、裁罰及執行三位一體的怪獸?這樣的思維令人不僅充滿威權,更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從法治國原則及三權分立的角度,設計上就是要避免行政權無端擴大成為法西斯,所以如果牽涉到人民權益(自然人及法人),都應該盡可能受到司法權的保障。特別是私權紛爭,除非經過法院終局判決並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參照),否則即便是債權人都不能逕向債務人實施債權,而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處依法為之。如有涉及查封者,依刑法第139條規定,行為人若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復依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88號判決,刑法第139條所謂公務員所施之封印,雖與同條所謂查封之標示別為一事,要必公務員以禁止物之漏逸使用或其他之任意處置為目的所施封緘之印文,始足當之。可知其所稱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均係站在司法權/強制執行程序者所為者;回頭看台中市府所為,下一步是要變納粹? 更何況,對於被張貼公告的業者如何救濟? 完全沒有落實到Ubi jus ibi remedium的基本理念,遑論對於臉書或網路業者的對應措施(請問要如何張貼公告?)
台中市政府先前連續兩次自治條例被中央宣告無效,應該是台灣地方自治史上冠軍紀錄。8月間台中市府對於彩虹眷村承包業者的無端訴訟又敗訴,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92號民事判決書來看,市府的主張令人瞠目結舌,整個市府欠缺依法行政的概念。一連串法治觀念薄弱的作為、充滿威權思考的制度設計,顯然欠約法治國概念。相信人民眼睛是雪亮的,更希望市府能自我檢討並改進!
*作者為台中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