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再加上先前朱亞虎坦承行賄犯行最後卻仍被羈押的原因,是因為朱亞虎只承認部分犯行,據報導朱只承認行賄所謂自己是沈總裁的白手套,透過他行賄柯文哲的大帳房李文宗210萬,我們可以得知,檢方是基於手上掌握朱亞虎承認該210萬政治獻金是行賄款的口述證據,來推論柯文哲涉嫌收賄貪污,但依法論法,檢方至少必須提出1.李文宗是奉柯之命來收錢、2.朱亞虎是依照李文宗指示把錢存入民眾黨獻金專戶,不是單純受沈總裁的指示捐入民眾黨獻金專戶,如果欠缺上面2個可以結合成柯文哲有授意的參與證據,檢方訴求收賄的邏輯,最多也只是停留在“合理懷疑”威京集團是用政治獻金為掩護來賄絡柯市府官員的層次而已,但懷疑歸懷疑,離重大嫌疑的程度還很遠,檢方既然拿不出朱亞虎是對柯文哲本人行賄,以及所謂後謝1500萬存不存在,若真有那個錢,那有無實際交付給柯文哲本人或柯所指定的人,都顯然有待檢方積極查證證實!但由上開延押理由,顯然這部分攸關收賄罪成立的證據,2個月過去了,至今沒有具體成果,導致法官不敢說行賄罪的犯罪嫌疑重大。
第二個事實是,自從羈押柯文哲以來,觀察檢方所調查傳喚的重點,恰好絕多數是在查對政治獻金上打轉,檢方大動作傳喚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東森電視總裁張高祥、「博弈教父」等「大老闆級」證人,或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的父親林志郎、醫療發展全聯會理事長吳梅壽等社會名人,及之後又傳喚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發言人戴于文及眾望基金會員工、民眾黨黨工等人,顯然都是企圖用口供補強政治獻金就是賄賂髒款的調查方法。可見,檢方的辦案邏輯思考,仍然是以政治獻金的金流是賄款的邏輯方向來追問查證,但依法論法,這都只是偵查犯罪時補強合理懷疑的作為,結果是查對了2個月,都只是一干嫌疑人的口供證據,仍然沒有直接證據,甚至連間接可證明收賄的證據也沒有,才導致法官的延押裁定罪名,不敢裁決說有10年以上賄賂罪的犯罪嫌疑重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准許延押,不就座實仍舊要用訊問取口供的方式,來證明收受政治獻金的雙方有收受賄賂的意思合致了嗎!
這不是押人取供,什麼才是押人取供呢!?
再加上,法官刻意依據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必要性的條件規定,來作為認定柯文哲「可能逃亡」的延押理由,但這種判斷實屬不食人間煙火,雞蛋裡挑骨頭!柯文哲身為退任台北市長、總統競選人,並政黨的創黨黨主席,知名度極高,一言一行均受國內外密切關注,又是媒體寵兒,行蹤更是倍受到國內外媒體每日緊跟採訪,根本不具備逃亡的條件。如果還有一絲絲逃亡機率,那麼要求定時警局報到等技術性措施就可以補全,因此上揭法院的逃亡理由,無異於牽強附會,顯然欠缺法治精神,吾人自然可以批評為放水檢方刻意以輿論入人於罪的手法!
尤其,法院採認將柯文哲隨行秘書「橘子」證人未到案轉為被告發佈通緝作為延押理由之一,更是倒果為因,顯然不具備羈押理由的濫權。須知,依法證人轉共犯未到庭,不是羈押的必要性條件,如果認為那是勾串共犯的羈押條件,那麼必須在羈押的法律理由上,具體指出到底她是參與那一個部分而可以證明與收賄有關,才能合法認定有相互勾串的理由!但法院的裁定書,就此完全未說明橘子在此案中的角色,更未具體指出她有何涉及金錢賄款交易的可靠證據事實。因此,法官僅因個別涉案人員未到案,就可作為押人禁見的理由,不就等於法院直接承認意圖讓檢方繼續押人取供了嗎!?
作個對比就知道,此次院檢對京華城圖利罪的調查手法與司法處理程序,與他案形成極大的落差。例如,柯文哲競選總統的政治獻金申報案,承辦檢察官也是大規模搜索,但謹守讓證據說話的法則,在連間接證據都欠缺的情況下,並未以押人取供的方式來辦案;尤其對比超思雞蛋案,超思進口雞蛋案的決策過程完全不透明,而京華城案所謂違法容積的提高,是經過公開展覽允許異議的法定程序,且依法須交由專責都計委員會審核合議制多數決通過,整體決策過程公開透明。若京華城案在公開決策程序下都能成立圖利罪,那麼超思雞蛋案在畜產會與幽靈公司簽約、辦理進口驗收等等顯然違法圖利事實明顯下,至今檢方作為卻截然相反,不僅無人被羈押,涉案官員更連交保也沒有,這麼大的落差,當然導致嚴重損害社會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筆者必須提醒的是,法院僅憑『圖利罪』的指控,便准許延押,在法律上是的相當不穩固的事,須知,這件收賄罪是以圖利罪成立為前提,而圖利罪又必須以明知違法的要件為依據,但容積率是否可合法給予獎勵的法令的解釋適用上,是存在有不少的不同法律見解,而一個制度的運作依據法令,若存在有不同的解讀適用方式,那麼在圖利罪必須以明知違法的要件要求下,很容易被不同法官認定為欠缺明知違法的結果,那麼不僅收賄罪無法成立,連圖利罪也無法成立,這是院檢所極度忽略的事實,更令人合理懷疑對柯文哲的這整個案件偵辦,有政治力的介入!
筆者必須指出,台灣司法經過數十年改革,逐漸建構其公正形象,但每遇重大案件,尤其是政治人物的司法案件,卻似乎會因當事者個人或政治因素而轉彎,甚至退步,實在令人扼腕!以這次偵辦柯文哲貪污案為例,至今卻無具體金流佐證,仍然陷入政治獻金的渦流中打轉,難免讓人合理質疑這是一種押人取供的手段,有回到過去警總時代押人取供的氛圍,台灣司法何時墮落至此?筆者必須嚴正指出,台灣曾經歷過白色恐怖,在轉型正義的進程中,應該確保司法不再倒退到以人為異的境地,不應再讓押人取供的操作重現。司法機構應秉持程序正義來探求實體正義,不應一昧追求實體正義而踐踏程序正義,以維護台灣民主法治精神的深化,並避免加深已經不堪的藍綠惡鬥所帶來的社會裂痕,保障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再次提醒院、檢,在處理涉案人員時應尊重程序正義及偵查不公開法則,慎重使用羈押、避免延押手段被濫用,以免又降低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