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政部發布新聞稿,將以統促黨系統犯罪逾百人,危害國家安全為由,依政黨法第26條之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
按政黨違憲解散,乃法治國最為銳利之武器。稍有不慎,將淪為執政者剷除異己之利刃,甚至成為思想審查之工具,而對言論自由造成難以抹滅之戕害。是故,在判斷政黨違憲與否時,實有必要採取極度嚴謹之審查,以真正確保我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之規定,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同條第5項並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上述條文之所以被修進憲法,實與修憲當下的特殊時空環境有關。當時,通過台獨黨綱的民進黨,實已違法人民團體法而應予解散,惟國民黨政府鑒於民進黨已具有相當民意,不敢貿然行動,遂參考德國基本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將此燙手山芋丟給憲法法庭。
在此脈絡下,吾人不妨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2017年NPD案所為之認定,來判斷什麼樣的政黨在民主國家中,應當被解散。該院認為,一個政黨要受到違憲解散,不但須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採取足以發生危害之預備行為外,更應當具備一定的「潛力」,若該政黨未有充分影響憲政秩序之機會,在各地公職選舉中未能取得一定席次,缺乏政治行動的可能性,即不得將之解散,以維護社會多元價值觀的表見自由。
回到臺灣,試問統促黨是否具備足以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潛力?非也!誠然,該黨主張臺灣應當被中共統一,該黨之幹部更涉嫌收受中共7400萬元介入我國選舉而遭起訴,但其在臺灣政壇上的影響力實屬有限。反觀,設有台獨黨綱,並由務實台獨工作者擔任黨主席的民進黨,其不但在歷屆公職選舉中屢創佳績,更掌握了執政權。若論及二者對中華民國存在的威脅,孰輕孰重,一目了然矣。
政黨,乃人民參與政治最重要的途徑之一,恣意聲請解散必將造成寒蟬效應,而對人民之參政權及言論自由釀成莫大且難以回復之傷害。今一旦開啟解散政黨之濫觴,難保未來被運用到各式各樣的政治衝突中,而成為執政當局打壓政敵之巧器。當年修憲,時任立委陳水扁即批評系爭規定為「政黨鬥爭憲法條款」、「一黨獨裁憲改條款」,吾不禁憂心,今日民進黨政府聲請解散統促黨,明日是否會以相同理由聲請解散民眾黨及國民黨?
*作者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