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國有24座核反應爐領有燃燒MOX核燃料執照。
3.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分離出來鈾鈽原料帳面價值(Book value)是零。分離出來之鈾鈽擁有者必須要付錢讓別人使用鈾鈽,所以分離出來鈾鈽之市場價值(Market value)是負數也是永久負債。
4.美國的經驗,MOX氧化鈾鈽核燃料成本太貴,使用濃縮鈾核燃料比新採鈾礦還貴數倍。
二、合約規範需載明:應將境外貯存年限提高到40年。用過核子燃料經萃取約95%鈾鈽後之殘餘廢棄物,考量我國設置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期程尚遠,應將境外貯存年限提高到40年,視為我國另一「中期境外貯存策略」,方能接軌2055年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建置完成!
三、合約規範需載明:台電「SNF用過核子燃料國外小規模再處理案」之用過核子燃料運往得標廠商再處理後,回運我國殘餘廢棄物之體積、重量、放射性活度、核種等明細。
四、合約規範需載明:台電「SNF用過核子燃料國外小規模再處理案」,得標廠商之運輸需包含自核電廠內冷卻池中取出用過核子燃料之全程作業,意指含「自廠區內冷卻池取出、裝箱、陸運、國內外海運及全程意外保險,且需具備運送中防輻漏之應變與措施」。
五、核廢料處置涉及兩個國家內政,不應僅由兩間公司進行片面協議,本會要求核廢料委託再處理契約應由兩國政府背書,於台法經濟合作會議中正式簽署合作契約,確保雙方權利義務之履行,亦在委託契約時程得以確保銜接前提下,據此推動我國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
Yves Marignac之主張與本會提出的「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絕對必要條件案」不謀而合。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零核已屆4年未曾斷電,其致力發電與用電效率之提升經驗值得台灣學習。另福島核災發生後,有關核廢料最終處置之策略更須密切觀察或可作為台灣之借鏡。
相關連結:
●紐約時報報導:French Nuclear Giant Areva Says Future Is Uncertain, Prompting a Sell-Off
●日本青森縣六所村所面臨的核廢料難題 節錄
●國際能源與核電政策專家麥可施耐德談法國鈾鈽價值為零
●核廢再處理公聽會作者現場提問:福島核災發生後,核廢料最終處置策略之觀察與或可作為台灣之借鏡
*作者為宜蘭人文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