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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確定延期6年!三讀通過2031年正式上路

2024-12-31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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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完成《國土計畫劃法》修法三讀,展延至2031年前需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資料照,蔡親傑攝)

立法院今日完成《國土計畫劃法》修法三讀,展延至2031年前需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資料照,蔡親傑攝)

《國土計畫法》原訂於明年5月上路,不過桃園市、南投縣和雲林縣3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尚未繳齊,國民黨立院黨團日前認為,國土法應展延並和農業權入法同時三讀,而國土法展延上路修正草案已過1個月協商冷凍期,立法院會今(31)日也進行三讀,條文指出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10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也就是在2031年前,需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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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完成《國土計畫劃法》修法三讀,第8條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

第35條指出,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時,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第45條指出,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也就是在2031年前,需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國土計畫法》原訂明年5月全面正式上路,規定要求各縣市今年6月底前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內政部國土署表示,至今已有19個縣市完成提送,桃園市、南投縣及雲林縣則尚未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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