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特殊洗錢罪,宜蘭地院今(31)日一審宣判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對此,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17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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