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挺林姿妙「不該被停職」 吳宗憲搬法條:內政部偏頗解釋法律

2024-12-31 21:50

? 人氣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一審宣判12年6個月有期徒刑,內政部並依地方制度法即日起停止其縣長職務。(資料照,柯承惠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一審宣判12年6個月有期徒刑,內政部並依地方制度法即日起停止其縣長職務。(資料照,柯承惠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宜蘭地院今(31)日一審宣判林姿妙有期徒刑12年6月,並褫奪公權6年,而後內政部也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對此,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在臉書發文,直言「姿妙縣長不該被停職」,怒批內政部偏頗地解釋法律,停職顯然是政治思考、政治操作。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吳宗憲表示,內政部居然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火速讓林姿妙停職,顯然是政治思考、政治操作,「內政部作為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怎麼可以偏頗地解釋法律!」

吳宗憲指出,第一,停職規定在地方制度法78條1項,先看刑度,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非常多,既然比較重的圖利罪都要等到二審才停職,那比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怎麼可以一審判決就停職?第二,再來看這兩個罪的關係,財產來源不明罪須以構成收賄或圖利罪為前提。既然圖利罪一審判決都不能當作停職事由,更何況是以圖利罪為前提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吳宗憲說,第三,從比例原則觀察,地制法同條項2款,需判5年以上之罪才能停職,財產來源不明罪是5年以下之罪,卻解釋成要停職,顯然輕重失衡。最後,從立法沿革來看,地制法是88年制訂,《貪污治罪條例》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及行賄罪是100年才增訂的新罪,卻漏未一併修正地制法第78條,將較輕度之財產來源不明罪及行賄罪加以排除,顯有疏漏。

吳宗憲提到,執政黨應該要讓人民更信任司法才對,但最近看來,司法的表現卻反其道而行。他過去不管對於林姿妙、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新竹縣長楊文科或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人的案件,不管是哪一黨、不管是誰,他都提醒大家無罪推定原則,因他堅守無罪推定,任何人在判決確定前,都應該認定是無罪的。

吳宗憲強調,希望林姿妙和所屬公務員將來在訴訟時,都能盡力地提出有利事證,讓法官相信他們並無違法的意思,讓真相大白並獲得無罪判決。

更多風傳媒獨家新聞:

‧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重判12年半 內政部:即起停職、不核給半俸

‧ 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宣判12年6月 褫奪公權6年將停職

‧ 「不知為何判我有罪!」林姿妙痛斥檢廉誣陷、恐嚇證人:這是政治迫害

喜歡這篇文章嗎?

張大任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