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蘇姓男子於網路認識3名11歲的女童,他以贈送網路遊戲點數為由,誘騙她們拍攝私密影像並傳給他。一、二審均依違反兒少條例判處3年4月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中男「誘騙3女童」偷拍私密照
判決指出,民國111年7月至9月間,蘇男在臉書(Facebook)認識3名11歲的女童,互加通訊軟體好友後,他以贈送網路遊戲點數為由,誘騙3名女童拍攝臉部、下體等私密影像。
其中2名女童各別拍攝數次私密影像並傳給蘇男,他看完後回送女童遊戲點數,另1名女童未依蘇男指示拍攝。案經女童母親發現通訊軟體的對話內容有異,隨即告知學校並報警處理,全案曝光。
一審的台中地方法院認為,蘇男知悉3名女童身心未發展完全,性隱私的自主決定意思尚有不足,竟引誘製造猥褻行為照片、影片,對女童身心發展有不良影響,更有害價值觀念養成,所為應予非難。
一審審酌蘇男犯後坦承犯行且有意和解,但3名女童的法定代理人均不願調解,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等,共3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蘇男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無不當,駁回上訴。蘇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