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成觀點:對錯以外的另一種可能─談醫糾修復

2018-10-1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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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提供一個安全可靠的對話平台,讓雙方能面對面談話,讓雙方都可以說出他們因這事件所遭受的心理、生理上的痛苦及創傷,相互理解與同理,著重在修補傷害而不一定以判定對錯、認錯或追究責任為前提,故醫方可以安全地對病方所經歷之傷害與痛苦表達「難過」、「遺憾」等,使病方得到撫慰;病方可以清楚表達自己的心聲並真誠地對醫方表示肯定與謝意,使醫病關係得以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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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中成功修復的一個醫糾案例,不但印證修復式司法模式可以運用於醫療案件之可行性,更看出其效果優於傳統調處(案例姓名及情況經改編)。

小美為具有醫護背景之女性病人,在林醫師之診所進行剖腹產,術後有持續發燒及傷口上方紅腫熱痛等情況。經在診所治療觀察數日仍未改善,病人要求轉院至醫學中心,因傷口嚴重感染,進行兩次清創手術始穩定。小美出院後,仍因疼痛及情緒低落無法工作,甚至無心力照顧新生嬰兒。病人與家屬主張林醫師在傷口照顧及轉院時點之判斷有過失,要求賠償含精神撫慰金等合計669,865元整。

他們曾委託友人與院方交涉無效,兩個月後提出刑事告訴,檢方移送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兩次調解失敗。隔年再委由林醫師辯護人為雙方進行和解,亦告失敗,兩年後轉修復式司法。

促進者為病方與醫方交互進行各兩次會前會,及一次雙方和支持者共同參加的修復會議。病方的第一次會前會,促進者運用善意溝通、積極傾聽,從病人及家屬對醫方的各種嚴厲指控中,同理並肯定伊等內在的感受與需要,消除病方防衛心,使矛頭對外的攻擊轉而關注在自己需要的滿足,並憶起醫病間曾經有過的良好互動經驗。尤其,促進者巧妙一句話的回饋:「所以你有瞭解這可能是表面,後面的事實是林醫師的恐懼,恐懼要負責任,而不是不知道?」,讓病人重新意識到林醫師的人性,消除訴訟以來對醫生的「敵人形象」,而在會談的最後說出「不要再那麼(嘆..)起碼以後回頭林醫師還是暖男,我對他的信任是對的,讓我覺得我的決定是對的」,將本件的訴求重點移至對自己人生信念及選擇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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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各縣市醫療糾紛調處成立率

醫方的第一次會前會,林醫師由一開始「講的好像演一齣戲,就是希望得到一筆錢」,充份對病人的不信任,到結束時說:「我思考一下,要談這麼多,會想看看有沒有那個意義?」開啟了後續對話之可能。

第二次醫方會前會,當林醫師最後說出「有時人真的會有盲點,太多自我保護,也許聽聽非當事人,會有不同角度。我會想想看自己有沒有盲點……」時,他具備直接對話的條件。

第二次病方會前會,在促進者充份的同理與支持下,病方開始意識到自己對醫療對錯的堅持,實際上是種失望的感受,並開始同理醫師在訴訟過程中所受的苦,主動表示「我也不想讓醫師有罪人的感覺。先平靜地透過對話,讓雙方了解彼此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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