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刑事司法制度,是以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為核心,所以法庭活動著重於行為之評價,以法條構成要件為審理的重點,無關法律構成要件的內在感受及想法等,都不被重視,同樣的, 也未給予受害人足夠的程序參與權及發聲的機會。因為司法程序未照顧到行為人及被害人從傾聽、理解、接納及重視的心理需要,當事人較難接受判決結果,容易心存忿恨或不斷上訴或心存報復。而刑事程序之繁冗,影響當事人的生活層面日漸擴大,各種情緒高漲, 增加彼此的對立及仇恨。無論衝突最後審判結果如何,都已造成個人、家庭、社區生活的長期影響。
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在歐美紐澳等西方國家已發展超過四十年,有別於傳統以懲罰為基礎之應報式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後者建立在痛苦與對立關係之上,藉由懲罰所帶來的恐懼,嚇阻犯錯,對社會秩序產生控制力。修復式正義則努力在恢復社會應有的和平與信任關係,為因犯錯行為而受到直接、間接影響的人,即行為人、受害人、他們的家屬、甚至社區的成員或代表,建立安全的對話平台,讓他們有機會說出各自的故事,協助彼此的相互理解與接納,自主解決糾紛,進而修復關係或個人生命歷程。所以修復式正義不僅把「人」與「行為」分開,不因行為而對人污名化或標籤化,更把活生生「人」的需要放在「行為」的評價之前,亦即修復式正義著重在對「人」的尊重以及關係的重建,更甚於「法理」之對錯與處罰,以「人本」為核心精神。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司法體系,國內又稱為「修復式司法」。除司法案件外,已擴大運用到兒少虞犯,校園犯罪、霸淩與其他非犯罪之衝突調處,校園法治與公民教育,醫療爭議案例之調解等。
為什麼修復式司法模式可以運用於醫療案件?醫療是人際間極大的一種信任關係,病人把自己的身體、隱私、生命幾乎毫不保留的交到醫師手中,而醫師也毫無保留將其所知、所能用來治療病人,甚至不惜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假日、家庭生活。而且,由於系統太複雜,醫療行為充滿了各種不確定性,非常容易出現疏失或錯誤,或由於醫病間認知與期待的落差,而時有爭議。縱然偶有治療失敗或產生非預期傷害的悲劇,但沒有一位醫師會故意去傷害病人。
傳統應報式正義看重責任之歸屬,對錯的追究,只要有傷害,假設一定有某些人該負起責任,調處重點在於責任之賠償。然而醫療過程有太多的專業性及不確定性,若只強調責任,雙方便會執著於對錯的攻防,原本高度信任的醫病關係盪然無存,轉成敵對仇恨。而受傷害的病人或家屬,由於事件本身已承受許多傷痛,還要武裝自己進行司法攻防,與曾經十分信任的醫師對簿公堂,其內心之矛盾壓力可以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