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漢中觀點:軍事審判重啟之應然

2025-03-1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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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此,在在顯示軍事審判制度於當時在實務與學術界各方共同努力下,與時俱進,建立起不亞於刑事訴訟之軍事審判程序制度。是以,如若要說當年之軍法審判有侵犯人權或黑箱作業等詞,不免言過其實而有刻意扭曲之嫌,令人遺憾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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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本是一個極其封閉之團體,加以軍法在法律人固有之保守觀念下,對各項改革與精進作為,未能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宣導,抑或藉由學術文流研討等方式與外界溝通,給外界有著「故步自封」的感覺。以致後來迭因意識形態之齟齬,而成為政治角力之犧牲品。然究極言之,軍事審判制度猶如宇宙之數學關係,也就是說,軍事審判制度的目,是在讓軍隊的軍紀要求達到更強化的機制,也即直接在部隊中注入了軍紀的根本奠基性原素,使整個部隊在縱向及橫向上彼此能夠環環緊扣,成為鋼鐵般的勁旅。

審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36號在86年10月3日公布意旨旨已闡釋:「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揆以上開解釋既已揭櫫軍事審判之合憲性,自當藉由此次之重啟,回歸體制上應有之面向與功能,逸脫昔日之巢臼,在不分黨派,秉持憲法所賦予之職能,克盡職守,開創新頁,獲得人民之信賴。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這段話充分顯示道德教育與社會和諧之重要性,為歷代思想家所繼承和發揚,更成為歷史上治理國家及社會之重要指導。而王陽明《知行錄之三傳習錄下》則更有:有一屬官,因久聽講先生之學,曰:「此學甚好。只是薄書訟獄繁難,不得為學。」先生聞之曰:「我何嘗教爾離了薄書訟獄,懸空去講學?爾既有官司之事,便從官司的事上為學,才是真格物。如問一詞訟,不可因其應對無狀,起個怒心;不可因他言語圓轉,生個喜心;不可惡其囑托,加意治之;不可因其請求,屈意從之;不可因自己事務煩冗,隨意苟且斷之;不可因旁人譖毀羅織,隨人意思處之:這許多意思皆私,只爾自知,須精細省察克治,惟恐此心有一毫偏倚,杜人是非,這便是格物致知。薄書訟獄之間,無非實學;若離了事物為學,卻是著空。」直接闡明了職司訟案者所應有之修持與節操,尤其是格物致知所蘊涵之「仁的真誠」與「無愧良知」。

期待事隔十二年後軍事審判的重啟,能本於人文思想,在公正無私下竭盡以赴,無忝於人民所託。(相關報導:夏珍專欄:不是戒嚴的戒嚴更多文章

*作者為永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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