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發起創立的亞洲基礎建設投資銀行(AIIB),29日上午在北京舉行基本章程簽署儀式。除了佔有逾1/4股份的中國享有「一票否決權」外,章程特別針對成員資格訂出「不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方,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銀行成員同意或代其向銀行提出加入申請」的規定,被視為「台港澳條款」,亦即台港澳若欲加入,必須由中國代為提出申請。
由於成員資格同時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開放,因此財政部透露我方將尋求以亞銀成員身分申請加入。但根據章程,即使亞銀成員申請亦須經過創始成員投票,亦即台灣就算提出申請,也必須在中國享有絕對否決權的情況下闖關。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29日在北京舉行正式簽署儀式,創始成員中已完成國內批准程序的50個國家完成簽署。隨後中國財政部官網及「中國政府網」立即公布《協定》文字,章程中針對持股比例、運作模式及成員資格等具體規定,也終於揭曉。
中國享有「一票否決權」
《協定》規定,亞投行的總投票權由股份投票權、基本投票權以及創始成員享有的創始成員投票權組成。根據認繳股份和投票權的計算方式,中國認繳額為297.804億美元(佔比30.34%),實繳59.561億美元;按現有各創始成員的認繳股本計算,中國投票權佔總投票權的26.06%,等於享有「一票否決」的權力。
而在台灣最關心的成員資格方面, 《協定》第三條明訂,「不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方,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銀行成員同意或代其向銀行提出加入申請。」
台港澳須由中國代為申請入行
此條文一經公布,即被中國及國際媒體視為「台港澳條款」,意指中國及相關成員國認定「不享有主權」的申請方,必須經宣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成員,亦即中國同意或代為申請。
我考慮以亞銀成員身分申請加入
除了主權認定之外,成員資格同時表明對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成員開放。而我國正是亞銀成員,財政部亦透露可能考慮以亞銀成員身分申請加入。
然而根據《協定》,亞銀成員若未能在《協定》生效前成為成員(第58條),則必須經理事會多數投票同意後,依亞投行決定的加入條件成為亞投行成員(第28條)。
依條文解釋,台灣若有意以亞銀成員身分申請加入,必須趕在《協定》生效前,或者待生效後由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並願意接受入會條件,才可能成功。
根據規定,《協定》須經至少10國完成批准,並依國際慣例交總部所在國保存,且成員認股不少於總股本的50%,才能夠正式生效。然而在《協定》生效、亞投行正式運作前,不接受新成員申請加入,台灣仍有意申請加入亞投行,將不可避免採用表決一途。
註:亞投行官方語言為英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以英文、中文和法文寫成,三個版本效力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