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婚姻合法化在世界逐漸成為一股趨勢,《聯合報》19日報導,法務部部長羅瑩雪決定推動「同性伴侶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且視民意趨勢亦可能直接推動同性婚姻法。
美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 台灣跟隨腳步
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多數決裁定同性戀有權在美國結婚,原先僅有36州同性聯能夠合法結婚擴及至50州,且享有憲法保障。對於同性戀而言,這是婚姻平權推動上的一大勝利。而這股同性婚姻平權的司法潮流,也影響了台灣。
羅瑩雪接受《聯合報》採訪表示,要先設立同性伴侶法或是直接推動同性婚姻法,將會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i-Voting)讓民眾投票,作為未來立法參考。
伴侶盟:同性伴侶法與同志婚姻權一起推動
「同性伴侶法」保障兩人「非完全」的夫妻關係,同性伴侶彼此能夠享有夫妻間的繼承、扶養等權利,但是能否收養子女還在商議中。這與「同性婚姻法」不同的是,同性婚姻指的是兩人「完全」的夫妻關係。法務部指出,同性伴侶法專法保障同性伴侶,將視民調不同,決定是否推動同性婚姻法。
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認為,同性伴侶法與同志婚姻權必須一起推動,沒有孰先孰後、階段任務或最終任務的區別。因為,伴侶盟認為無論是同性戀、異性戀(或是什麼都不戀),都應該同時擁有兩種(以上)的社會制度給予保障,也就是說,婚姻與伴侶是兩種不同的制度,而兩種,都必須要平等開放給任何戀。
強烈反同婚的「護家盟」發言人陳志宏接受《聯合報》採訪時指出,相較於同性婚姻法,同性伴侶法未顛覆現行法律對「婚姻」的定義,又能保障同性伴侶探病、繼承等權利,護家盟「相對來說可以接受。」
現在全球共有23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美國是第23個合法國家。法界人士指出,如英國、法國都先制定同性伴侶制度的法律,經國長時間的調適才逐步邁向婚姻合法化。法務部認為台灣當前不宜躁進,以減少制度變革所產生的衝擊及社會成本。如法國1999年通過同性伴侶法後,實施了14年後,總統歐蘭德推動同性婚姻法,仍受到國內強烈反彈聲浪,引發社會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