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深元觀點: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流弊及改進之道

2015-08-0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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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官偵查權獨斷產生的問題

有空到法院、檢察署看看,會看見很多每天定時出現,拖著沈重卷宗,步履蹣跚,六神無主徘徊各櫃台間尋找援助,他們是過去訴訟經年,對結果不甘心,不願離去法院重新生活的一群人。其實,他們多半是因為他們先前所告的案件,沒有受到應有的對待,他們所認為的壞人,並沒有受到追訴或處罰,他們一直不願相信世間竟有這麼不公不義的事情。有些告訴人認為檢察官沒有好好調查,或者聽不懂他們講的話,或不願聽他們講話,就草率結案,或者因辦案能力不足,讓壞人逍遙法外,而壞人仍持續對他們施加壓力,他們因此走不出敗訴的陰影,才導致他們精神發生問題,流漣法院、檢察署,餘生帶著微薄的希望,嘗試尋求久違的公平正義、一直不忍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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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院、檢首長的長官,應該有空到一樓服務中心、櫃台、法警室去走走看看,就可以大概了解事情發生的原因及嚴重的程度,這不是關在辦公室就能了解的慘狀。至於簽結的案件,因為沒有形式確定力,案件隨時可以拿出來重啟偵辦,重啟偵辦的門檻不高,所以問題並不大,有時遇到對的時機、對的人,自然就能成功偵辦,問題沒有不起訴處分來的嚴重。

四、不起訴處分背後的幾個重大問題

筆者在台北地院、台北市政府作義務諮詢時,經常受諮詢的問題就是檢察官所作的不起訴處分,因為事態嚴重,因此特別撰文整理目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幾個重大的問題,及嘗試研提偵查中卷證容許原則上對告訴人公開的解決方案,以防止檢察體系自我糾正不足的弊端,並就教於社會大眾。

(一)一審檢察官不「服從」二審檢察長再議發回之命令

不起訴處分最重大的問題是:一審地檢署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後,若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案件就會呈交二審即高檢署檢察長審核。高檢署所屬的檢察官會代理檢察長進行審核,如認為仍應有再詳加調查之必要,就會發回一審地檢署繼續續查,但是一審檢察官經常有「拒絕」或「排斥」依二審檢察長指示重為調查的情形,因此常照抄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逕行結案的情形。長期以來,二審指揮不動一審,一審不服二審,造成檢察體系內難以自我糾正及督促,上命不能下達,再議制度部分可說形同虛設。

(二)一審檢察官不服從的主要原因:二審檢察長的發回續查命令,經常有不切實際之情況

再議制度形同虛設的二個重要的原因,第一個是二審檢察長的命令,經常有不切實際及未能詳閱卷證切中要點的指示,以致於一審檢察官收到發回命令時,有時會心生不服,認為即使依二審指示重為調查,結果仍無二致,那又何必調查?或者二審的指示不切實際、不食人間煙火,且耗時費力,甚至是想都不用想,根本無從調查,或無調查之必要,一審檢察官因而拒絕再為調查,從而仍一而再再而三為不起訴處分,時日一久,案件發回調查次數愈多,願意重行著手再為調查之檢察官就會愈來愈少,終於案件失去偵辦的契機,偵查行動外洩過多,易為被告掌握反制,再無回復的可能,最終也就不起訴處分確定,告訴人因此求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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