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由檢察官轉任的律師在臉書上大嘆「同期檢方同學一個一個離開,院方同學卻很少聽到有人要離開,心甘情願夜夜埋首卷宗,莫非檢方環境日趨惡化,檢不聊生,惡化到既得利益者也要跳船?」有一個主任檢察官立刻回應「雖然環境不好,但我就是不能接受退下去做辯護人,為魔鬼代言,唉 ......」。「剛才跟同學聊到,想合組一個集合至少十位法官、檢察官的大型事務所,用力擦亮咱們院、檢招牌,進而在『訴訟』上,逐步抗衡所謂的三大事務所。」這兩人的對話很有意思,短短兩百個字卻凸顯出司法改革的部分核心問題。
法官居中獨立審判
首先,我們看到法務部設立「司法官訓練所」,將司法官特考及格的候選人,不分未來是法官或檢察官集中在一起「訓練」。雖然目前已改名為「司法官學院」,但是訓練的方式與本質並未改變。尤其是以行政院下的組織,越廚代庖,為司法院訓練法關。法務部非但不覺得不妥,而且堅持非留在行政院不可,並舉法國也是如此,來對付監察院的質問。司法院當然覺得不妥,但卻不好意思對以前訓練所的「老同學」說不。因此,審檢分隸到今天也有三十五年了,但法官與檢察官訓練還是合一爐而冶之。
檢察官與被告都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法官才是居中公平的審判者,該是無可辯論的鐵律。可是我們的法庭卻把檢察官與法官綁在一起,霸凌被告;律師與被告歸為一類,是魔鬼的代言人。律師依法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當人權受到侵凌的時候跳出來為護人權,甚至被政府迫害關押的也是這些維權律師。身為主任檢察官卻公開指摘辯護人為魔鬼代言,心態可怖。
重視審檢工作環境
小時候常看長輩晚間常帶案卷回家中趕寫判決。如今雖然案件量已大減,但看到臉書上寫到「夜夜埋首卷宗」,猶心有戚戚焉。在法官法立法時,我曾力主加入輪休制度,如今雖成事實,甚至第九章專章規定法官之考察、進修。但是我的原意,並不是逼迫法官或檢察官去在職進修鑽研學位。而是希望他們普遍獲得合理的工作量,有輪休時間可以多了解社會,深入思考法理。但是,目前司法院與法務部仍然在挑選「優秀」同仁赴外國進修。在語文與出國壓力下,真正得到好處的法官並非多數。甚至在挑選過程中,尚有弊端之傳聞。
審檢辯不是利益共同體
法官與檢察官性質不同,立場不同,功能不同,本不該一起受訓。即使一起受訓,也不是利益共同體。對話中「合組一個集合至少十位法官、檢察官的大型事務所,用力擦亮咱們院、檢招牌」,要幹啥? 難道要標榜可走得進每一個法院? 這想法太可恥了。監察院曾經去函要求主管律師業務的法務部,管制由法官或檢察官轉任的律師,不得以廣告或名片聲稱曾任特定法院或檢察署。可是法務部卻滑頭得丟給律師公會「自律」。而律師公會在同儕壓力下回覆法務部,「尚無不妥」,以此結案。監察院也只有徒呼傅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