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相對的是沙特的立場,因為沙特打一開始就支持阿爾及利亞的解放運動,他不僅積極參與反抗軍的宣傳活動,還提供各項反抗行動的協助,甚至認同暴力在追求正義過程中的必要性。例如沙特曾為一位受法國迫害的阿爾及利亞人出版《問題在此》書中寫序,序中提到:「每個人在每時每刻,都能發現自己同時是受害人和行刑者。」這句話顯然是針對卡繆〈既非受害人也非行刑者〉的反駁。
從這對哲學家朋友的不同立場我們看出什麼?誰是受害者?誰又是行刑者?或許從不同的立場來看,會有不同的結果,但是對同為存在哲學家的沙特和卡繆而言,他們關懷的都是人權的核心價值問題。所以在這裡,我想我們應該回歸問題的基本面,那就是必須要先從基本人權談起;再談政治操控下的人權;最後才能談如何爭取人權。
首先,什麼是人權?這指的是作為一個人最基本的條件,這個人應該要有免於恐懼、不被壓迫的基本生存保障,然後他才能享有言論、宗教、思想等的各種自由,這些我們姑且統稱為「基本人權」。有趣的是,我們將會發現:人權的保障竟然是以消極的負面表述作為開始的,就是免於被壓迫的自由。可是,從人類社會發展過程看來,即使這麼卑微的人權訴求,都不一定能實現,這就是我們第二個要談的「政治操控下的人權」。因為在各種不同的政治環境中,人們被迫接受該政治實體所允許的人權,甚至有些人願意為保護該政治實體而犧牲自己的人權,所以此時的人權是一種個體與群體妥協之後的產物。最後,既然人類離不開政治,而人權又是政治操控下的產物,那我們第三個必須思考的課題就是「如何在政治社會中爭取人權?」了。所以,我們可以發現人類社會發展史,其實就是一部政治史,它記載的就是人類從原始部落的首領制度、到以天命為依歸的祭師或皇帝制度、到合於契約論的君主立憲制度、到現在的民主自由制度,整個發展過程,與其說它是政治發展史,不如說是人權內涵的演變史。
就像猶太裔哲學家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 1906-1975)在《人的條件》(The Human Condition, 1958)書中所言:政治,本應該是所有平等且自由的人共同參與,並且集體地決定關乎眾人命運的各種政策。但是,人類文明在進入現代之後,卻以「社會契約」為基礎所發展出來的代議民主,讓政治轉化為少數人才具有特權參與的活動,更讓政治運作淪為「立法」的工作。這無疑是一種政治權力的剝奪,讓政治淪為一種機械式的單調工作,而不再是關乎集體命運、或可以成就偉大事蹟的行動了。於是,一套為了規避勞基法對勞工的基本保障的外包派遣工制度,成了李明彥眼中的惡法,也成了賴香伶口中所稱「明知弊端叢生但卻沒辦法改變」的制度。究竟誰是加害者?誰又是受害人呢?難道李明彥、賴香伶和我們所有的人,不全都是僵化制度下的受害人嗎?而我們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不也正是這套僵化制度的維護者與加害者角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