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志教育公投在即,中選會才提出反擊?11日中選會發布公投公報,附上行政院意見書,對於下一代幸福聯盟所提「愛家公投」反對同志教育第11案,政院強調「若無同志教育的實施,即難以有效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廢止同志教育無助提升學生性平意識」等,隱含對第11案的不認同。只是過程中,反同婚與反同志教育公投案的傷害已然造成,有平權團體志工便私下透露,這些公投案「反對這群人存在的本質,反對這些人在社會上生活的本質」,投的每一票、宣傳過程的每句話,對LGBT族群都是傷害。
中選會於公投公報附上的政院意見書首先指出,《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目標在於促進對不同性別與性向之瞭解與尊重對待,達成無偏見歧視的性別友善教育環境、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等,而政府本應依法依適宜年齡實施同志教育,若公投通過,政府會尊重結果,在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前提下以「合宜方式」進行性平教育。
而何謂《憲法》平等權保障,政院引述大法官釋字748解釋理由書:「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破除刻板印象,便是保障平等權的工作之一。
行政院:性平教育「不可切割的一部份」
對於第11案提案理由之一「同志教育極易將原本經過諮商輔導以後會進入兩性『自然互動』的學生,導引至『同性結合』的關係,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甚鉅」,政院強調,是對同志教育的誤解,也隱涵對同性性傾向的歧視與刻版印象。
對於第11案理由書「吹捧同志形象為時髦風尚的政策立場」一語,政院也強調是對同志教育有誤解,實際上同志教育是讓學生了解並尊重不同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原本就是屬於性別平等教育「不可切割的一部份」。政院也強調,由性霸凌立法定義(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可見若無同志教育的實施,即難以有效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
政院強調,現行國中小教科書均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進行編纂,向教育部申請審定,而課綱在研修過程中早已將第11案強調的「適齡」納入其中;若第11案只是對同志教育部份教材、教學方法有疑慮,已經可由國家教育研究院相關規定與機制進行討論與處理,若是要在國民教育階段廢止「同志教育」,難以達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也無助於提升學生之性平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