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是「同志教育會混淆孩童的性別認同」的問題,這更令人匪夷所思,首先「混淆」一詞即有歧視的意涵在內,因為必定是我們心中存有一個「正確且應走」的道路,才會有「混淆」的問題,亦即必定是我們在異性戀霸權的框架下去看待同志教育,才會有同志教育會「混淆」孩童性別認同的論述。然而情慾的流動本來就是正常的現象,因此性別平等教育在價值觀尚未成形的孩童中才更顯重要,也就是從來就沒有混淆與否的問題,而是孩童是否能認知並接受自己的性別認同。
三、公投不應該成為撕裂社會的工具
關於同志教育的議題,筆者認為不是不應行之,而是要「審慎行之」,從教材的編寫到教師本身的訓練都需要一套嚴謹的機制,才能達到性別平等教育的宗旨,對筆者來說,同志議題最大的困境從來就不是法律是否允許等制度面的問題,而是社會對於同志的尊重與包容等非制度面的問題,而這往往牽涉到個人的價值觀與文化素養,因此從小的「教育」就顯得更重要了。
最後,公民投票作為人民直接表達對公眾事務意見的機制,本身具有象徵「主權在民」的民主價值,而不應成為政治操作或撕裂社會的工具,面對爭議性的問題,反對方應盡可能提出反對的實質理由,贊成方則應盡可能消除反對方的疑慮,在雙方審議中存有「彼此說服的可能」,如此才有利於問題的解決,也才能顯現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的可貴!
*作者為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