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20年來,公投一直是台灣的巨大神話,但今年「以核養綠」及反同婚公投,徹底的讓公投神話除魅;前者坐實民進黨葉公好龍、無意透過公投辯論政策;後者直接證明,公投可輔助民主,但也可能是傷害人權之利刃。
從黨外到民進黨創黨初期,台獨禁忌未破,某種程度公投成了台獨的替代品,在通過台獨黨綱之前,民進黨就主張台灣前途由台灣人民自主決定,即使是台獨黨綱,仍然是圍繞著住民公投、作為為主要手段。
公投若等同於「人民作主」 反對者成為「非人民」
台獨是神聖目標,公投是民主手段,當台獨「可以做不可以說」,民進黨及台獨大老以公投之名追求台獨時,混淆了手段跟目的,有意無意的將公投這個手段神聖化,從此公投在台灣可以無限上綱,最明顯的例子是林義雄在1994年推動反核四公投時,抬出「人民作主」大旗,回過頭來看,這某種程度是民粹極致;一方面,政策的討論上綱成道德命題,支持核四的人民不但被妖魔化、被視為不道德,更從此成為「非人民」,核能在台灣無法理性的討論,就從「人民作主」開始。
最後,若只有支持廢核的才能代表所有的人民,民進黨上台後直接跳過公投程序廢核,無視另一種民意,就不令人意外了。民進黨當年推動的公投,一開始就限縮了民主討論的空間。
公投作為民主手段 憂劣無法討論
人民作主公投留下另一個民粹後遺症是,公投作為民主手段的優劣也從此無法討論,而這是有致命後果的。
對多數成熟民主國家而言,公投必須在多項前提下輔助民主制度,直接民主形式不見得適合討論複雜政策,更別說要提出有必要但不討喜的政策,就以公投最無限制的美國加州而言,就曾發生同時通過不可增稅及增加支出持的矛盾狀況;英國脫歐公投更是在反移民的假消息中作出影響英國利益的重大決定。然而,政策的討論,畢竟仍在民主共業的範圍,選民公投做出錯誤的決定,大家也只能「自作自受」;公投的最大危險在於侵犯少數、弱勢族群的權利,美國國父之一的麥迪遜(James Madison)當年憂心「多數的暴虐」(tyranny of the majority),正是深恐人民以多數之名,侵害少數人的權益及自由。
他人權利豈可公投
民主的要素之一是多數決,但多數決不等於民主,試想,如果希特勒當年是透過公投取消猶太人的公民權,常識就知道這不是民主,因為已是赤裸裸的「多數暴虐」;然而,當下一代幸福聯盟發動公投要求否決同性戀者的婚姻權時,這難道不是多數剝奪少數;美國哲學家德沃金之所以提出「權利是王牌」的主張,正是了解民主社會有多數暴虐風險,人民的權利即使是投票都不可以否決,尤其是事不干己卻攸關他人生死的權利,用公民投票去否決他人的權利,這是濫用權力的重複表決。
事實上,大法官已針對民法作出違憲解釋,但下一代幸福聯盟仍然提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案,民進黨政府的中選會對於公投題目可能扺觸憲法,已不敢置一詞,反同婚人士有選票優勢、有強大動員力、組織力,而同志團體只剩下民進黨政府不太敢聲張的「權利」這個微弱的後盾。
民進黨台獨公投不敢 核四公投不准 反同婚公投不敢擋
最可悲的是,民進黨一路操作「人民作主」公投民粹,最後是台獨公投不敢、核四公投不准,最大的受害者竟是同志團體,反同婚團體接下民進黨磨好的公投利器,是今年最來勢洶洶的公投團體,揚言要拿下5百萬票,衝過公投門檻,限制同志團體的結婚權;最諷刺的是,2003年公投法「投票人數達全國總投票權人數二分之一以及有效贊成票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方得通過公投案」的雙二一限制,被譏為「鳥籠公投」,已在今年降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 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使門檻降低,反同婚團體仍須至少拿下470萬票,仍有相當的難度,被綠營貶為成「鳥籠」的公投門檻,最後竟成為人權保障的最後一道關卡,台灣的公投路之扭曲,可以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