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觀點:軍歌只給軍人作戰唱的嗎?

2018-11-1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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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質疑,豈不是要廢掉執行仇恨的軍隊才能一勞永逸!或是要全民禁唱「軍歌」才符合人本呢。(資料照,新新聞郭晉瑋攝)

作者質疑,豈不是要廢掉執行仇恨的軍隊才能一勞永逸!或是要全民禁唱「軍歌」才符合人本呢。(資料照,新新聞郭晉瑋攝)

高雄市長候選人韓國瑜日前在造勢場合上帶領支持群眾高歌《夜襲》,引發綠營抨擊,甚至遭到人本基金會連署抗議,認為韓國瑜散播仇恨意識,是軍國主義的代表,更是以武力恫嚇台灣的協奏曲,批評《夜襲》違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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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夜襲》一曲是傳唱已久的軍歌,若如發起連署書抨擊所言「代表排除異己,在所不惜的仇恨意識,違背民主、和平、法治、人權,扼殺台灣的民主」。恐怕就必須檢視「軍歌」的存在,以及「軍歌」所涉「言論自由」的界限。

「軍歌」是否專屬軍人可唱?這當然是個傻蛋的玩笑!國軍為國作戰,藉以軍歌展現士氣,如果人人都能大聲高唱,更能軍民一心、團結抗敵,古今中外都將其視為「國家意識」的象徵;如果軍歌也算散播仇恨,那麼就要通令國軍禁唱!然而,這茲事體大,甚至牽涉憲法層次,宛如要回溯解嚴前的「禁歌」年代!

我國憲法第11條明訂「人民有言論自由」,係保障人民以語言或足以表達的思想內容,更及於以文字、圖畫、聲音、動作、穿著等,媒介個人之價值判斷或轉述事實的自由。言論內容不問是否正面價值,也不問判斷是否正確,皆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換言之,言論是否禁止,原則應由言論市場自由決定,而非由公權力加以介入。同時,大法官釋字364號更創造「言論使用傳播媒體」之基本權,也就是言論自由必須允許具備「資訊散播權」。所以,釋字第509號闡明「言論自由有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因此,過去戒嚴時期發生「禁書、禁歌或禁止散發傳單與張貼海報」的公權力行為,諸多已屬違憲而侵害言論自由。進而司法院大法官有了釋字第644號,摒棄專制政體假借社會公益之名,鎮壓政治異己的預判,讓單純「主張共產主義或台獨思想」成為保障的範疇。

20181114-針對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韓國瑜在造勢現場和支持者高唱軍歌《夜襲》,國防部長嚴德發表達尊重。(蘇仲泓攝)
針對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韓國瑜在造勢現場高唱《夜襲》,國防部長嚴德發表達尊重。(資料照,蘇仲泓攝)

當然,鼓吹暴力、仇恨、種族歧視等非法言論,依據《憲法》第23條仍可藉由法律保留加以限制;此亦是釋字第623號「禁止性交易廣告、不得鼓吹違法」的合理解釋。然而,「軍歌」並無法律禁止傳播,軍歌是一種國家意識價值判斷的媒介,無論是使用類比軍隊的「肢體動作」或是類比戲劇的「嘲諷性模仿」,都是合理使用的言論自由。

人本基金會連署書竟然武斷認為韓國瑜競選場合所唱的「夜襲」軍歌,代表排除異己的仇恨意識;這種指控恐怕自己已經逾越了憲法及大法官解釋的言論自由,違背了法治與人權,有意回到台灣白色恐怖的禁歌時代,這樣的「人本」主張一不小心將成為扼殺台灣民主的幫凶!

究竟人本基金會是遭到政治化影響過深,還是猶如網友評論本來就是立場顯明而露餡?並不能單一事件論斷!但這樣的連署書難道不是攻擊與鬥爭的謆動嗎?以連署書所述,豈不是要廢掉執行仇恨的軍隊才能一勞永逸!或是要全民禁唱「軍歌」才符合人本呢!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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