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租賃+代顧駕駛=計程車?交通部該煞車了!

2018-11-2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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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為了就地合法解決美商UBER違法經營計程車問題,交通部修改公路法授權下訂定的「汽車運輸管理規則」,讓UBER與租賃車業者合作,以為用租賃營業牌就可以化解計程車業者的抗爭,殊不知是治絲益棼,讓問題更加嚴重。(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為了就地合法解決美商UBER違法經營計程車問題,交通部修改公路法授權下訂定的「汽車運輸管理規則」,讓UBER與租賃車業者合作,以為用租賃營業牌就可以化解計程車業者的抗爭,殊不知是治絲益棼,讓問題更加嚴重。(顏麟宇攝)

為了就地合法解決美商UBER違法經營計程車問題,交通部修改公路法授權下訂定的「汽車運輸管理規則」,讓UBER與租賃車業者合作,以為用租賃營業牌就可以化解計程車業者的抗爭,殊不知是治絲益棼,讓問題更加嚴重,不僅無法雙贏,反而可能變成三輸,是執政者不可不戒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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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子貢因自魯文公開始不重視告朔禮,也想要將祭祀時宰殺羊當祭品的儀式也給廢除,孔子見狀就說了一句歷史名言:「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白話一點,就是子貢啊,你捨不得殺羊,我卻要珍惜這個禮儀法制。交通部為了替UBER解套,不惜曲解法令,意圖違法創設「代顧駕駛」制度,甚至將租賃期間由每次按日計費,改為按時計費,未來所衍生的各項法律難體,恐怕更將困擾全民。

這話怎說?讓UBER加入競爭,提供消費者更便利的叫車平台,讓擁有汽車,擁有駕駛執照的人可以兼差多賺一點錢,不是德政一件嗎?總不能為了計程車業者利益,剝奪消費者的利益,降低租賃車獲利空間?

尤其,網路世代來臨,利用APP叫車快速又便捷,交通部似乎很難「抗拒」APP的誘惑。

只是,交通部忽略了「法」的重要性!尤其在高舉民主、法治大旗之時,更不能忘記公路法的存在,除非交通部有意廢止、修改公路法相關條文規定,讓全民都可以兼差當計程車司機賺錢,不管法、不論管理、不徵稅、不用買保險、不需靠行,使計程車與白牌車站在同一公平基礎上從事競爭,否則,任何替違法行為的\「就地合法」行政命令,就是涉嫌圖利,涉嫌瀆職行為!

Uber等網路叫車服務,衝擊計程車市場。(AP)
Uber等網路叫車服務,衝擊計程車市場。(AP)

以交通部最近修訂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讓租賃車業者可以替消費者「代僱」駕駛,表面上似乎讓租賃車邁向「合法」,替UBER解套,但其實卻替消費者、租賃業者、駕駛人創造未來更難解決的法律問題:

一、誰是雇主?因為牽涉到民法的僱傭人法律責任問題,尤其,一旦發生車禍,車禍肇事人是代僱駕駛人,則雇主是誰就很重要了,因雇主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乘客叫一部UBER車,總不會要負起駕駛人撞車撞人的賠償責任?

二、工資要如何給付?由誰付?既然稱為「代僱」,實質上就是租賃業者替乘客雇用,租賃車業者是不用負擔薪資的,薪資似乎應由乘客給付,問題是怎麼計費?由誰決定薪資標準?按小時計算?還是按行程計算?

三、 勞保、勞退怎麼算?即使去7-11打臨時工,超商業者也要替工讀生買保險,例如勞保、健保、勞退,被「代顧」的駕駛人該向誰要勞保?健保?及勞退?

四、違規了誰付?租賃車駕駛超速、闖紅燈,被拍照,被舉發,誰負擔這些罰單?

五、肇事了誰賠?租賃車駕駛肇事撞了賓士、BMW、賓利等高級轎車,乘客要連帶負擔賠償責任?還是由租賃車業者吞下全部責任?

六、乘客及第三人意外險誰買?租賃車雖是營業車,但是每次「租用」的人不同,保單上的要保人是誰?受益人是誰?保費誰付?

以上所舉的,只是「例示」,並非全部法律責任的釐清,交通部如果無法將所有牽連法律問題解決,最好還是先遵行現有法律制度,不要自作聰明,未來惹得一身腥。

*作者為21世紀議程協會理事長、淡江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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