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下轄財團法人豐年社社長汪文豪出席斗南鎮長候選人新書發表會,遭到農委會以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逼退,引發外界質疑,政府指派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與國營事業董監事,是否適用行政中立、不得站台助選規定,考試院官員今(23)日明確解釋,豐年社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之「行政法人」,僅為農委會捐助之公辦財團法人,汪文豪並未擔任豐年社董監事,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規定;相反地,台鹽、台水、台車董事長陳啟昱、郭俊銘與蔡煌瑯,均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不得助選之規定,換言之,3人助選站台行為,已明顯違法。
農委會鍘汪文豪 考試院打臉稱「不適用行政中立規定」
考試院官員解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雖然將「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視為公務人員,準用選舉中立規定,「但行政法人是公法人,財團法人不見得是公法人」,豐年社僅為農委會與經濟部捐助之財團法人,汪文豪雖然擔任豐年社之社長,但農委會並未指派汪擔任豐年社之董監事,因此,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定。
農委會拿「行政中立」的大刀鍘汪文豪,卻反而「害」了這段期間違法站台的國營事業負責人。
考試院官員表示,國營事業負責人「完全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即便是請假,也不能站台助選」,至於選舉站台定義,陪同候選人掃街,屬於該法規定之「公然拜票」行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原則,必須依個案具體認定,如果是坐在車子裡面,沒有揮手拉票,就不算公然拜票,但是如果一路上大聲疾呼,或是跟人握手拉票,就屬於公然拜票。
泛公股事業之官股董監事 完全適用選舉不得站台規定
至於像台鹽一樣,已完成民營化,董事長陳啟昱是否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規定,考試院方面也持否定態度,官員表示,依據《國營事業法》,國營事業係政府持股50%以上之公司,政府指派之董監事「完全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定。
即便政府持股降至50%以下之泛公股事業,《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同時也規定官股董事,準用行政中立規定,同樣不能為候選人站台。
至於陳啟昱擔任高雄市長候選人陳其邁之競選總部之「總協調」,是否同時還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公務人員不可以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規定,考試院官員表示,競選辦事處之主任委員等職務,係《選罷法》規定必須向各縣市選委會登記之職務,不過,競選總部職務名稱五花八門,很多政治人物都懂得規避。
官員表示,所謂「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一定要是選委會登記之正式競選辦事處之職務,候選人後援會並不算,「競選總會」也不是《選罷法》規定之正式名稱,因此很多競選總部掛名職務,例如「榮譽主任委員」,是否符合定義,都必須要個案認定。
考試院官員表示,公務人員與國營事業負責人等違反行政中立之個案,如果有民眾主動檢舉,主管機關就會進行了解,如果確實違反行政中立原則,就可以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移送行政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定義包括文職、武職、公營事業從業人員,因此,國營事業負責人亦得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