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委員王美玉統計,從第2屆監察院至今,監察院共有25件彈劾案送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後停審,理由多是案件司法正在審理中。包括備受全國矚目的洪仲丘案,至今被彈劾的軍官不用負行政責任。監委認為公懲會停止審議的標準不一,制度設計上有錯誤。王美玉抨擊,公懲會委員長謝文定應公開說明,為何有的彈劾案可以「刑懲並行」、有的卻不行?
王美玉感嘆,副總統吳敦義隨扈兒子李文億駕車肇逃案和洪仲丘案中,都是年輕生命的殞落。其中洪仲丘案,監委在103年5月5日通過彈劾沈威志、上校前副旅長何江忠、269旅少將前旅長楊方漢等3人,送司法院公懲會時,卻在6月20日被判定停審,至今沒有下文。另外,水上警察考試洩密案,也被公懲會決定停止審議。
王美玉表示,《公務員懲戒法》明定「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所以像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圖利廠商及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的彈劾案,司法正在審理中;但該兩案經彈劾送公懲會後,照樣一樣審理、懲戒,「公懲會標準是什麼?」
另外,前屏東縣長伍澤元因八里汙水廠案被彈劾,此案送到公懲會後目前還在停止審議中,伍澤元早已於民國97年病逝於中國大陸,王美玉指出,此案中共5個人被彈劾,其他4人至今也沒有被懲戒。
王美玉表示,公懲會的解釋是立法院已經修改公懲法,新的公懲法規定不停止審理為原則,停止審理則有但書,當公懲會合議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換言之,就是司法部分只要一審判決出爐,公懲會就不能停止審理。但王美玉指出,此法目前還沒上路,實施日期由司法院決定。
王美玉質疑,彈劾案審與不審,為何會存有兩套標準,可見現行制度有嚴重缺失。王美玉痛批,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追究可以同時進行,監察院和公懲會追究的是行政責任非刑事責任,公懲會沒有一致標準地停止審理,「這樣的制度設計是錯誤的,等於剝奪監察院追究違法失職人員的權力」。
王美玉說,公懲會很多停審案件到終審結束,加害者因被判褫奪公權,監察院也無法再追究其行政責任。另有些停審案件躺了多年,人事已非,加害者也早就不在其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