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於2009年承租一戶位在高雄鳳山的大樓民宅,並在其中私設行動通信基地台,遭住戶王信偉等發現檢舉後拆除,之後王信偉等住戶以中華電信設置通信基地台2年,侵害住戶健康權及居住安寧為由,向中華電信提告求償,原一審敗訴,但二審時高雄地院改判中華電信與出租戶王雨強,須連帶賠償9名提告住戶每人各2萬5千元定讞。
中華電信首例 因基地台害住戶恐慌判賠
根據《蘋果日報》消息,判決指出原先中華電信與該棟大樓住戶王雨強,於2009年簽訂3年租約,但後因住戶提出檢舉,2011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偕同電信警察、當地派出所警員到場稽查,以未經許可擅自裝設通信設備為由,當場開罰38萬元並拆除設施。
事後王信偉等9名住戶以該基地台為鳳山區最大輸出功率基地台,長期發出未經主管機關監理審驗的「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的輻射,導致同棟大廈之住戶長期間、短距離暴露危險區域下,向中華電信及出租民宅的王雨強提告求償。
中華電信:基地台電磁波 對人體無危害
中華電信與王雨強方面則表示,行動電話基地台所發射之電磁波符合標準值,對人體健康無危害,且該基地台設頻設備均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對住戶健康或居住安寧無害。
高雄鳳山簡易庭方面,一審時本以住戶無法證明基地台電磁波傷害人體健康,判住戶敗訴。但在高雄地院二審時,認為縱使原告住戶未能證明身體健康遭受損害,但因擔憂電磁波對健康危害所造成的2年心理及精神壓力,確實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範圍,足以妨害住戶的居住安寧,損害住戶的人格法益,且有礙政府對於基地台設置的管理,故判賠9名提告的住戶每人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