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捷運局1991年間,以興建捷運系統用地為由,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區王姓、廖姓地主徵收土地,但後來卻挾帶做為聯合開法使用,地主認為其中有瑕疵,提起行政訴訟,但2013年遭最高法院判決敗訴。地主後來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25日作出釋字第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宣告《大眾捷運法》第7條等規定違憲。
聲請人委任律師顧立雄說,目前不可能要求美河市拆掉還地,唯一可能就是要求市府發補償金給原地主。
捷運局1991年向王姓、廖姓地主徵收239筆土地,計畫要徵收作為捷運系統用地,並沒有取得聯合開法使用的許可,但最後卻開發成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地主認為有重大瑕疵,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2013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地主敗訴確定,地主轉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的2000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及1988年《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宣告今日起失效,不予適用,原地主可以根據大法官解釋聲請再審。